要敢于说“不”
建筑业是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最早放开市场竞争的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形成了“僧多粥少”的买方市场。由于发包方缺乏平等的市场主体意识,加上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使得发包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较为普遍的存在,对此,承包商出于对顺利推进项目、回收工程款及承揽后续项目考虑,往往不敢对发包方说“不”,只能唯命是从、听之任之。影响与承包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全面履行,也给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带来隐患。
发包方在履约过程的“任性”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条件提供的任性拖延,二是施工过程中的任性指挥,三是在过程控制发的任性拖欠。
我国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文件对工程建设的施工前置条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也规定了发包方应提供的施工条件。
但在目前的工程实践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违法开工建设和“三边工程”越来越多。
尽管在这些非法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绝大多数都处在一个被动和服从的地位,但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也要受到处罚。
住建部从2014年9月开始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2016年印发的《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都明确了施工单位在治理违法建设中的责任。
从住建部通报的案例中,施工单位因此受到处罚也很多,而且按照规定施工企业被处罚的信息还收入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将对企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施工企业要敢于对发包方违法、违规、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行为说“不”,做到法定条件不具备不施工,合同条件不具备“留下证据”再施工,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任性指挥是中国建筑业的一个顽症。主要包括:违规下令赶工期,随意自行变更设计,违反合同指定分包或采购等。
这些任性指挥行为有些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的,有些是以暗示的方式对施工单位提出要求。
在发包方任性指挥的不规范的行为中,以赶工期最为常见,危害也最大。全国建筑业行业发生的较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中或多或少都有“赶工期”的影子,为此在2009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文件指出:一些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深度不够,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时间、赶进度,安全质量管理不严,责任制未真正落实,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
文件强调,要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文件对工期调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要严格规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发包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任性指挥,严重的干扰工程项目有序顺利的推进,给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一旦发生事故,施工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给施工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敢于说“不”。
建设工程领域的拖欠问题是中国建筑业一个复杂且深层次的矛盾。近年来,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先后出台多个文件,开展了多次专项治理活动。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工程领域的拖欠问题。
住建部《2016年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报告直接用“问题严重”四个字来形容工程领域的拖欠状况。在住建部统计的5607个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应收工程款总额达2.3万亿元,占其营业收入总额的23%。
这还只是工程领域拖欠问题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发包方为了避免承包方向其索要工程款,采取种种理由和方式,拖延对承包方的工程结算,导致这部分拖欠以施工单位的存货方式存在,据估算这部分拖欠额度不低于应收账款。
工程领域的拖欠不仅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建设,给工程的质量、安全带来隐患,而且它迫使施工企业靠举债来满足资金需求,加重了施工企业的负担,恶化了企业资产结构,增大了企业风险,影响了企业发展。更为重要的工程款的拖欠,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源,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工程款的巨额拖欠形成有很大程度是施工单位。对发包方的迁就和忍让的结果。因此从施工单位的角度来说。按合同约定足、及时的收回工程款。是从源头治理拖欠的重要措施,是一道必须坚守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