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的民工工资支付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一般来说,分包方下属的民工工资应由分包方自行支付,然而现实中,分包方下属的民工经常以拖欠工资为由到工地闹事向总包方索要工资或以上访为手段讨要工资。
对此无非有两种情况:
一是分包方确实拖欠民工工资;二是分包方并未拖欠民工工资,而是以“民工讨薪”的形式企图多要工程款。
由于涉及社会稳定,政府遇到此种情况都会向总包方施压,要求其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尤其是在分包方不出面甚至下落不明的情况下。
但是,总包方对于分包方下属民工的身份、欠薪是否属实等情况并不清楚,支付之后将来与分包结算时,认定也比较困难。所以,总包方往往处于两难境地。
本文对总包方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应注意的问题做一总结,以供总包方处理时借鉴。
根据笔者的经验,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共同遇到的问题一般有:
第一,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总包方是否有义务予以垫付;第二,总包方应如何处理,才能保证垫付的民工工资在事后可以被认定为已付分包方的工程款,并确保在多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分包方追偿。
总包方垫付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的依据
(一)依法分包的,总包方应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农民工工资垫付责任。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因此,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总包方是否有义务垫付农民工工资,要视其是否有因拖欠工程款致使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而定。
但在总包方与分包方工程结算前,总包方是否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无法确认,故政府部门为了维稳,不论是否拖欠都要求总包方先行垫付,如果结算后发现多付工程款,则由总包方向分包方追要。
(二)违法分包的,总包方负连带支付责任。
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总包方对分包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该责任不以总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数额为限。
此外,如果违法分包人是个人,该个人从总包单位承接工程后组织民工施工,从劳动关系上来说这些民工也易被直接认定为与总包方形成劳动关系,总包方更有义务支付民工工资,此种分包模式对总包风险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