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现金、票证制度
一、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于新的财务方面制度及规范,要及时认真地学习,并坚决地贯彻执行。
二、切实加强财务人员的自身建设,认真学习有关财务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工道德修养。
三、财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纪,严格执行,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
四、加强各种现金票证的管理及做好各项资金及时到位的工作。
五、财务室房屋结构、门、窗必须牢固。应使用“三保险”门锁,配备具有密码装置的保险箱,安装有效的报警器。
六、财务室的现金、支票等有价证券,下班后或者因故离开,一律存入保险箱内,并拨乱密码,支票和印章必须分开保管。
七、财务室必须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临时性大量现金存放过夜须向领导报告,并派专人值班。
八、提高财务科安全保卫意识,做好防盗工作。
九、财务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法职工帮教制度
帮教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减少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措施,为了使本公司内部及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做好违法职工的帮教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帮教管理人员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管教制度。
二、加强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怒力提高帮教质量,针对不同的对象实行分类改造。组织服刑、劳教人员学文化、学劳动技能。
三、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行政部门相互衔接,落实措施,配合监所做好对服刑、劳教要员的帮教工作。
四、办事处及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建立帮教志愿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
五、按照国家介绍就业,动员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积极妥善地指导、安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在本单位招工时,对刑释、解教人员应与其它待业人员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六、要求对本单位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回归社会跟踪调查,掌握情况,提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措施,努力刑释、解教人员回社会后三年内的重犯率不超过5%和8%。
七、加强帮教管理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施工现场外业人员管理制度
1、使用外地劳务队伍,必须是成建制劳务队伍,不得使用社会闲散人员和盲流人员。
2、使用劳务前,必须先办好手续,再上岗操作。务工员必须持有身份证 、务工证、暂住证,并凭三证到各省市驻沪建管处办理成建制劳务许可证。
3、新进劳务上岗操作前必须先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签订综合治理责任制协议书,方可上岗操作。
4、外地劳务进场施工,应发给临时工作证,便于门卫对进出人员的管理。
5、对外地女性务工人员,要检验婚姻证明放计划生育证明,防止非计划生育情况出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第30号令,切实加强上海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并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摘要订出本制度。
一、外出须办各类证件
凡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已婚、未婚女性及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在离开户籍地乡镇、街道外出务工、经商时,必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申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同时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并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外出已婚育龄妇女(除已结扎外)必须每隔半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反馈一次孕情、环情检查情况(凭现居住地计生指导站或县级医院检查证明)。
二、外来须验证
凡处未育龄人员在居住地务工、经商前,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十天内,到当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交验由户籍地签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在申领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业执照、营运证等证,到时,需出具经户籍地查验的《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绍兴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临时查验证明》,或现居住地查验的相应证明,同时在沪期间须接受现居住地定期的孕情、环情检查。
三、招工须把关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招(聘)用本市(乡、镇、街道)以外的育龄人员时,必须查验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无证明的,不得招(聘)用。对已招(聘)用的无证人员,协助计生部门按《实施办法》处理。
四、租房须签约
房屋出租户在办理出租手续时,必须核查外来房客所持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与当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五、违规要处罚
对招(聘)用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育龄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居住地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每例200至500元罚款;对擅自外出的育龄人员处以100至5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交验;对出租房屋给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检验证明育龄人员的,每例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上述对象造成无计划生育的,则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伪造、出卖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则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