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新绛县法院审结一起建筑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周某工资人民币2万元,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
2013年5月,被告李某和赵某口头约定两人合伙承包新绛县某新建小区的钢筋工程,双方约定由李某出面承揽工程,赵某负责记工、施工、发工资等事宜。包括原告周某在内的多名工人在二被告承揽的工地内施工作业。该工程在2013年底完工,其间,被告李某领取工程款先后交给被告赵某48.9万元发工资,但原告周某的2万元工资一直未付。周某讨要未果,诉至法院。
争论焦点
庭审中,二被告对于拖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均表示认可。但赵某称因为李某拖欠2万元,才使得自己无法给付周某工资,所以应该由李某给付;而李某则认为当初承包工程时,双方口头协议减去工资开资后利润平均分配,工资交给了赵某,所以应该由赵某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
赵某、李某合伙承揽钢筋工程,雇用原告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现二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万的事实清楚,二被告认可,对此工资应予支付。
二被告以其两人之间存在经济问题为由对抗此笔债务,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