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黄金时间:竣工结算之日起的6个月
竣工结算之日(完工之日)起的六个月,这是主张工程价款的黄金时期。竣工结算双方如果无法谈妥,施工方必须在6个月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将丧失建设工程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权,特别是房地产项目,房屋如已售罄,此优先权将无法对抗购房者的优先权,导致自己的利益丧失保护。
起诉后要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加快审理进度,防止“夜长梦多”。
不要对建设单位抱有幻想,对建设单位一再承诺、而又一再违约的拖延付款战术毫无对应之策,结果一拖就是四五年而无法结清,有的施工单位(承包人)活活被拖死,此类教训值得大家汲取。
七、其他手段
除了诉讼手段,施工企业还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追索工程款:
1.以房抵债法
若建设单位无法支付工程款,但有房屋或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将建设单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没有被抵押、没有被查封等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房屋,按照评估或者双方商定的价格抵给施工企业,代替以货币形式支付工程款,从而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为了避免合同效力风险、房产公司违约风险及重复纳税的风险,施工企业要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结算,明确结算金额;
选择没有权属争议的房屋;
在合同中设定科学的收付款流程,明确约定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责任;
此外,还要设定合理的买卖形式,避免重复纳税。
2.延伸清欠法
承接续建工程;
帮助房产商推销房屋,用售房收入偿还欠款;
撮合供料商购买商品房,抵消我方所欠料款。
3.债权转让法
即三角抹帐,通过债权债务整合达到债权债务消灭的目的。
4.跟踪追讨法
对于清欠难度大的“钉子”类债权,可采取“贴、跟、咬”的方式,不达目的的誓不罢休。可以天天往债务人处跑,用诚意感动对方,用纠缠烦倒对方。但不宜采用聘请社会“私人侦探”跟踪,更不能采用软禁绑架等违法手段。
5.媒体曝光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等
目前,建筑市场施工主体数量多,建设工程项目少,竞争激烈,甲方处于市场主导地位,但是施工企业完全没有必要“低人一等”。
在取得工程项目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就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甚至施工企业完全可以处于强势地位(因为双方既是合同关系,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建设方提出无理要求而导致施工企业停工,会极大的增加建设企业的成本,甚至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
施工企业一定要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去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获得工程利润,不至于“辛辛苦苦干两年,最后不落一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