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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丨工程违约应担责 罚款不能大张口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李子  时间:2017-04-27 09:28:2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洪紫琪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服从管理及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润安公司的罚款,过分高于其所受损失,应予适当减少。

  案情

  2013年初,陕西润安公司承包了某科技公司阎良项目的部分工程。

  经发包方同意,润安公司将其中木工劳务发包给实际施工人洪紫琪,双方对劳务内容、质量、工期、价款及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如有不服从管理及质量问题,将予处罚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订立后,洪紫琪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润安公司依约支付洪紫琪19万元。2013年6月,工程非因洪紫琪原因停工。期间,洪紫琪班组为赶进度,导致部分工作不到位。润安公司为保证工程质量,为此支出了部分费用,并决定对洪紫琪进行处罚。

  工程完工后,因双方未进行结算,洪紫琪屡催未果,便将润安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润安公司出示了单方结算单,辩称应付洪紫琪339516.60元,扣除已付19万元及垫付的其他费用,洪紫琪尚有10万元罚款未付。洪对应付款没有异议,但认为对其罚款不合情理。

  为此,洪存有录音,证明润安公司与其曾达成口头协议:再付12万元工程款。但对此协议,双方因故未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

  洪紫琪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服从管理及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润安公司的罚款,过分高于其所受损失,应予适当减少。结合双方履行情况及协商情况,法院作出判决,润安公司支付洪紫琪劳务报酬12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关键词: 法律 讲堂 工程 违约 担责 罚款 张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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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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