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一条城市道路施工项目,与某交通厅签订一份总承包合同,然后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选中乙建筑公司作为专业分包人,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但是乙建筑公司没有施工技术团队,将其与甲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全部交给其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丙进行施工。请问应如何签订合同,才能规避税收和法律风险?
1、法律税收风险分析
(1)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由于本案例中的乙建筑公司具有专业分包施工资质,与总包甲建筑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为了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据增值税抵扣的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流的统一性,甲的工程款付给专业分包方乙建筑公司,向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乙建筑公司没有参与施工,而是将全工程交与其分公司丙来完成。
由于乙公司没有开展施工活动而向总承包方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的规定,乙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2)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丙建筑公司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由于总公司乙跟发包方甲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虽然工程是分公司丙负责施工的,但是发包方(某交通厅)一般而言只认可总公司乙,不认可分公司丙,在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问题上,发包方(某交通厅)一般只会将工程款支付给总公司乙,必然向总公司乙索取增值税发票,而不会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公司丙,向分公司丙索取增值税发票。
由于分公司丙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分公司丙必须在总公司乙授权下,对外与有关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方和建筑劳务分包商分别签订合同,所有的成本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分公司丙,结果出现增值税进项发票上的抬头是分公司丙的名字,而发包方(某交通厅)又因总公司乙与其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而要求总公司乙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果出现了增值税销项税发票的抬头是总公司乙的名字。
根据增值税抵扣制度的规定,要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要求增值税销项税专用发票(收入票)与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成本票)上抬头的名字是同一家公司的名字。因此,增值税销项税专用发票(收入票)抬头是总公司乙的名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成本票)上抬头是分公司丙的名字,作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人的分公司不能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规避法律、税收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
为了解决以上存在的法律和税收风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总公司乙与总承包方甲通过协商,如果总承包方甲公司同意以下两个条件:同意与分公司丙结算工程款;同意接受分公司丙向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则总公司乙、分公司丙和总承包方甲必须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协议中明确以下三点:
一是总公司乙授权分公司丙全权代表总公司乙履行总公司乙与总承包方甲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事项,为发包方甲提供建筑服务。
二是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发包方甲按照工程进度,依据甲与乙的结算单,将工程款转入分公司丙的银行账户,账号:----------------。
三是分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甲公司开具正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结论
符合以上合同签订技巧,则与发包方甲签订建筑专业分包合同的总公司乙不缴纳增值税,直接由分公司丙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发包方甲公司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分公司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