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资讯 > 行业分析 > 正文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该如何步步为营?
来源:建筑管理    时间:2017-02-23 09:11:05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账款,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处理?会面临怎样的税务风险?又该采取什么控制措施呢?请看下文介绍!

  二、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税收风险

  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税收风险是: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而造成了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1、案情概况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一条省道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6.6亿元。按合同约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开工之前,建设方即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 请分析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的税务处理中的纳税风险。

  2、纳税风险分析

  (1)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同时,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税务处理

  施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2个点的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11亿元÷(1+11%)×2%=200万元

  同时,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9个点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1.11亿元÷(1+11%)×11%=1100万元;

  由于没有开工建设,所以当期进项税额=0;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1100万元-0-200万元=900万元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项目未开工就收到了启动资金1.11亿元,因为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同时施工企业又没有别的施工项目,只有一个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该施工企业只能把1.11亿元确认的销项税额1100万元作为应纳税额完税。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增加了收到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企业 预收账款 规避 税务
分享到:
[责任编辑:刘娜静]
免责声明:本站除了于正文特别标明中装新网原创稿件的内容,其他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互联网,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全部或者部分文字、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所发布图片或文字内容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工作人员予以解决。QQ:2853295616 手机:15801363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