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税收风险
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税收风险是: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而造成了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1、案情概况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一条省道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6.6亿元。按合同约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开工之前,建设方即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 请分析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的税务处理中的纳税风险。
2、纳税风险分析
(1)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同时,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税务处理
施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2个点的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11亿元÷(1+11%)×2%=200万元
同时,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9个点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1.11亿元÷(1+11%)×11%=1100万元;
由于没有开工建设,所以当期进项税额=0;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1100万元-0-200万元=900万元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项目未开工就收到了启动资金1.11亿元,因为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同时施工企业又没有别的施工项目,只有一个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该施工企业只能把1.11亿元确认的销项税额1100万元作为应纳税额完税。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增加了收到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