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处理
1、法律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可知,当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预收账款的当天。
2、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税收风险
在建筑业务实践中,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预付工程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建筑企业必须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依法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依法预缴增值税。
特别提醒,开工保证金是指业主或发包方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开工,给予施工企业的一笔预付款,将于今后抵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款。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时,绝对不可以向业主或发包方开收据,等到发包方与建筑企业工程结算时,抵减工程款。否则,建筑企业若是延期缴纳增值税,有税收风险!一旦被税务稽查机关查出,将会面临罚款、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3、案例分析
总承包合同中的开工保证金(预收账款)和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
概况:(1)甲房地产企业与乙建筑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约定开工保证金条款:甲在合同签订之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向建筑企业乙支付100万元开工保证金,该开工保证金将于以后冲减甲给乙的工程款。
(2)甲房地产企业与丙建筑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丙在合同签订之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甲支付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请问以上保证金条款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分析:根据合同保证金条款的约定来看,开工保证金是业主支付给建筑总承包方的预付款项,而履约保证金是建筑总承包企业支付给业主的保证金或押金。
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本案例中保证金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下:
(1)甲在合同签订之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向建筑企业乙支付100万元开工保证金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下:
甲的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1+11%) ×11%
贷:银行存款
乙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1+11%) ×11%
(2)在财务的处理上,履约保证金与开工保证金是完全不同的。
甲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收到丙履约保证金
丙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支付甲履约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建筑企业向甲支付履约保证金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时间,甲应向丙开收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