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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讲坛 ▏三方确认≠免除责任,到底为什么呢?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张正勤 张姝  时间:2017-02-16 09:27:18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发包人(或与承包人共同)委托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的咨询人,在得到初审结论后,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审价审定单》(简称“审定单”)上盖章的行为。

  都盖章的《审定单》属于免责事由吗?

  就民法角度而言,仅因三方盖章而免责是违背其公平原则的。出具《审价报告》的前提条件是三方在《审定单》上盖章,这意味着只要有一方未在《审定单》上盖章,《审价报告》就不能出具。此时,也就不存在因《审价报告》的瑕疵而使发包人或承包人遭受损失的情况。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若认定三方盖章的《审定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免责事由,就意味着咨询人永远不会因《审价报告》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是与委托合同签订目的和宗旨相违背,与合同法中关于有偿委托合同的规定相违背,更何况是民法的公平原则了。

  就咨询业角度而言,这也违背了其行业原则。咨询业的主要原则有三:独立、科学、公正。其中,独立性原则是首要原则,是科学公正的前提,其体现在咨询人应独立完成咨询工作并独立对其工作成果负责。若认定三方盖章的《审定单》构成免责事由,则咨询行业的独立性荡然无存。不仅如此,也会对咨询人现理应遵循的科学性产生负面作用。最终也会因三方签章的决定性作用而可能导致委托方接受不公正的审定,这显然违背了咨询行业的公正性原则。

  就主体资质而言,咨询人是单位有资质、个人有资格的审价单位,即咨询人是有专业人才所组成且在工程造价方面具有专业特长的专门机构。反观发包人,其作为委托方可能是企业、机关和学校等,也可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但无论如何,工程造价控制都不可能是其专业所在。若三方盖章构成免责事由,则意味着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已收取咨询费的专业人士的过错“卖单”,这显然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的。

  就表现形式而言,三方签章是因咨询人的要求而进行的,故三方签章的《审定单》具有格式条款之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和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违反了提请注意义务,该格式条款不发生效力。退一步说,即便咨询人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若格式条款旨在免除其责任,则该条款也是无效的。故即便认定三方盖章的《审定单》作为约定的免责条款存在,因其格式条款的性质,该约定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综上,无论从民法和咨询业的基本原则而言,还是从主体资质和表现形式来看,三方签章的《审定单》不属于免责理由。

  三方在《审定价》盖章对咨询人无利

  首先,咨询人设定三方在《审定单》上签章的程序出发点可能是为了规避因《审价报告》出现瑕疵而招受索赔的风险。但事实上,这种一厢情愿的“免责”并不被法律所认可的,实有“掩耳盗铃”之嫌。其不仅起不到规避风险的作用,恰恰相反,长期以往的“自欺欺人”会导致咨询人的法律风险意识降低,并最终影响工作成果的质量。

  其次,工程竣工移交后,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原则上已经实现,故此时发包人强势的地位又重新产生。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发包人怠于进行竣工结算以拖延支付竣工结算余款的情况。而由于三方在《审定单》上的盖章是出具《审价报告》的前置条件,故发包人往往通过不盖章的行为来拖延结算。当承包人对此无计可施之时,只会通过诉讼途径主张竣工结算余款。而由于诉讼时的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法院往往会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此时,其实意味着咨询人所有的工作成果有可能付之东流。

  再次,若合同未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余款以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为前题,且承包人对发包人对于工程价款承担的法律责任知之甚详,则承包人会完全知道其不在《审定单》上盖章,不会影响其取得价款最大化的目的,而由于三方盖章程序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咨询人的工作节奏被承发包人控制,因此,承发包人完全可以通过把控“盖章与否”来控制节奏,使咨询人遭受的各方压力持续增大,从而迫使咨询人不得不牺牲审定价的准确度以缓解自身压力。

  另外,其实在要求三方在《审定单》盖章之时,《审价报告》的实质意义理论已不复存在,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最终的《审价报告》仅存在形式上或程序上意义,当发包人或承包人没有这一形式上的要求时,承发包人两者绝对可能也可以“私了”,此时,咨询人尴尬的状态,不仅利益得不到保证,而且连维权都将处于被动境地。

  最后,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同时,因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额的庞大及不确定性,发包人和承包人串通侵占国有资产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可能性也随之增大。因此,工程建设领域其实是贪污腐败的多发领域。而三方盖章程序,剥夺了咨询人的独立性,给承发包人对工程造价串通造假提供了途径,此时已不仅仅是对咨询人利益的损害,也可能为此触犯刑法。

  综上,若《审价报告》确实存在瑕疵,三方盖章的《审定单》并不能起到作为咨询人对抗承发包人的抗辩理由的作用,反而可能造成咨询人不必要的损失,故三方签章的行为对咨询人有弊无利。

关键词: 建筑 法律 讲坛 三方确认 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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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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