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用词解析
1.三方盖章的《审定单》
发包人(或与承包人共同)委托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的咨询人,在得到初审结论后,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审价审定单》(简称“审定单”)上盖章的行为。
2.免责事由
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本文通过笔者承办的一起案件,剖析以下问题:
竣工结算审定价(以下简称“审定价”)是否具有唯一性?
承包人在《审定单》上盖章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三方在《审定价》上盖章对咨询人是有利还是有弊?
最后从理论上解释了为什么三方确认≠免责责任的道理。
案例简介
2007年1月,国有性质的发包人按照其委托的咨询人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报告》(以下简称“审价报告”)已支付完全部工程结算余款。2009年3月,发包人的上级审计单位在对该工程进行国家审计时认为该工程竣工结算价应当为1.56亿元,少于《审价报告》1300万元……
为此,发包人先与咨询人进行沟通,并共同就1300万元数额进行复核。
在确定该误差接近1300万元时,立即通知承包人:希望其在核实该误差的基础上予以返还。但承包人以施工承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拒绝核实,更不同意退还该1300万元。于是,发包人以承包人和咨询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包人退还多支付的1300万元,并要求咨询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中,承包人和咨询人主要的抗辩理由如下:
1.在出具《审价报告》之前,发包人已在《审定单》上盖章,故无权就自己已确认的结算审定价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2.无论从出具报告的时间起算,还是从发包人支付完毕工程结算余款的时间起算,均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发包人已无胜诉权利。
为了确定是否存在1300万元的误差,法院进行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认为:误差为:118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承包人退还1180万……
法院观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已证明结算审定价应当是1180万元,并且,承包人已自认已收到该1180万元,对于承包人和咨询人两被告提出:发包人在《审定单》盖章的行为是对竣工结算审定价的认可,三方盖章的《审定单》属于免责事由,为此,法院未予认可,为此,法院判定:承包人多收取的工程价款1180万元理应予以退还给原告发包人。
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在发现价款支付存在误差的五个月后提提起诉讼,其在法定诉讼时效之内,故两被告就诉讼时效提出的抗辩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