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都明文规定建筑工程主体部分不能分包,分包的其他部分要经过业主的同意。
但是,能够参与大型工程项目投标的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企业虽然在技术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劳务及机械设备资源却是薄弱环节。
资质级别较低的企业却往往拥有机械设备和劳务资源,因此主体工程乃至全部工程分包(俗称“大包”)长期都是很普遍的现象,只不过通过各种方法包装成合法的形式,作为幕后英雄的分包商为祖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
实际上在实践中只要控制好安全和质量,大包仍是工程施工效率最高的方式。
2016年5月1日建筑行业全面实施了营改增,对承包商尤其是分包商的施工管理及利润率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但是工程分包甚至大包的格局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很难改变。
由于预算造价中包含11%的增值税,承包商的压力不算特别大,而且可以把担子甩给分包商,让分包商提供相关的抵扣发票,老项目3%的简易征收税率还能轻松应付。
对于增值税率达11%的新项目,分包商只有设计完善的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与税务筹划方案,取得尽可能多的进项抵扣发票,才能保持一定的利润率,从而在市场中生存下去。
一、营改增之前分包商的税务模式
由于分包大多不公开,分包商以承包商内包队伍的面貌出现,全部的分包款项收取基本上都通过以下两种渠道:
1.人工费,通过向承包商提供工人工资表的形式获得工程款。
2.材料费,安排材料商直接将发票开具给承包商,之前承包商对发票的要求也不高,只要是材料票就行,付款时没有强制要求对公账号,多采用委托付款的形式,将款汇入私人账号,这也是分包商获取工程款的重要方式。
以这两种方式收取分包工程款,所发生的税率基本是零。
二、营改增后分包商(大包)的税务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公开的合法分包。分包商直接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协议,承包商缴纳11%的增值税,分包商也采用一般计税,开具11%税率的发票给承包商用来抵扣。
分包商自行组织劳务人员、购买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用材料专票、新购的机械设备专票、外包的劳务专票(如用自己公司的工人施工则没有)等符合要求的进项税成本票抵扣销项税,分包商可全盘筹划税负,将整体税负降到较低水平,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这种情况下能够取得的进项发票额与具体的工程项目有关,如果材料费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较大的项目则能取得较多的进项专票,抵扣完成后在平均水平上分包商自己还要承担3.5%至5.5%的增值税。
(二)大包(会包装成合法的形式)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分包商提供进项发票会成为承包商拨付工程款的条件,而增值税抵扣必须满足四流合一:“货流(服务流)”、“票流”、“合同”、“资金流”,解决的方式一般是:承包商与分包商会按约定好的大包条件,按项目的工、料、机组成,把合同分解成劳务承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分包商的综合管理费也涵盖在这三项合同中。
这样既满足了合法分包的需要也完成了“四流合一”,不过分包商的成本会增加,分包商收到的工程款须以劳务费、机械费、材料费的形式给承包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和税务实务操作方式如下:1、人工费方面因为合同分拆,有单独的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中一般规定人工费属于清包工。根据(财税201636号,清包工可采用简易征收,增值税税率3%。实施的模式一般有两种:
(1)借用有劳务资质的公司与承包商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优点:风险转移,不用考虑劳务公司的账务处理问题。
缺点:要承担一部分的管理费,受劳务公司的牵制,保证不了资金的安全性和拨付的及时性。
(2)分包商成立自己的劳务公司,可以保证工作效率,而且资金可控,不利因素是账务需要自己处理,如果成本发票不完善,有潜在的企业所得税增加风险。前期劳务公司要产生申请资质及安全许可证费用10万左右,时间约一年左右。所以要提早做准备。
注: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及镇5%,其他1%,下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所缴增值税为基数计算;企业所得税按税务局一般核定的标准2%计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为计税基础),不同的地区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