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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对石油建设工程计价及投资影响研究
来源:盛华实科技  作者:中油造价 付小军   时间:2016-08-19 09:43:5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对建筑业“营改增”总体部署和要求,对石油建设工程现行的计价依据进行调整,通过分析研究预算定额、概算指标、费用定额等内容,确定各项费用所含增值税的扣除范围,以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石油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强化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力度,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三)调整费用定额

  1.措施费。

  措施费中包括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大型机具进出场、特殊地区施工增加、工程排污费等,经分析,这些费用中购置的设备、材料等设施,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但考虑到部分现场制作或加工的措施,如土方、加固等工程无法抵扣。通过调研施工企业实际措施费用,增值税可抵扣比例暂按70%考虑,经测算措施费调整系数为0.898。

  2.规费。不包括进项税,不做调整。

  3.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构成较为复杂,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等,适用13%税率的购进图书、报纸、杂志等,接受邮政和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接受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6%,其他一般为17%。通过调研施工企业实际企业管理费用,增值税可抵扣比例暂按65%考虑,经测算企业管理费调整系数为0.903。

  4.利润不包括进项税,不做调整。

  5.税金。

  建筑业增值税制下,所缴纳税金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在项目竣工结算以前无法确定所纳税金,但是无论在可行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等项目前期,还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算、结算,均要求反应包含税金在内的工程造价全部费用内容。因此,在增值税税制下,建筑工程费用税金为暂定金额,在税负不高于营业税税制原则下,测算税金暂定税率。

  以炼油化工工程取费费率为例,通过测算石油安装工程费用中人、材、机比例分别为:26%、55.7%、18.3%,进行测算增值税暂定税率见表3:

  表3:“营该增”后增值税暂定税率测定表

“营该增”后增值税暂定税率测定表

  从表3可以看出,营业税制下所缴纳税金为0.0459,而要使增值税下税负不增加并保持基本一致,当增值税下所缴纳税金同为0.0459时,测算的增值税暂定税率为3.3%。

关键词: 建筑业 营改增 石油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 投资 影响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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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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