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改增”石油计价规则调整研究
(一)调整定额要素价格
“营改增”后之所以要调整定额要素价格,是因为现行的定额体系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要素价格都是按含增值税编制的,为了尽快在建筑行业统一实行“营改增”,需要对要素价格进行扣除增值税处理。建筑行业“营改增”全面实行后,重新修编预算定额、概算指标等计价依据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要素价格中将不再包含增值税,也就不存在调整问题。因此,为满足“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计价需要,需对现行的预算定额要素价格进行调整。
1.人工单价
人工单价的组成为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等内容,是开支给直接从事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工日单价,一般没有进项税额,不需要调整。
2.材料价格
石油预算定额中的材料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按规定计取了损耗;用量较少、对定额基价影响很小的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基价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表示,列入材料费中。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含进项增值税)+材料运杂费(含进项增值税)+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含进项增值税)
(1)材料预算价格
分析《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材料库》中3690多种材料可知,绝大部分材料适用17%的增值税率,只有水、液化气等极少数材料适用13%税率。因为“营改增”后施工企业进项税可以抵扣,不建议采用小规模纳税人或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企业提供的材料,因此不考虑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
按照水、液化气等极少数材料适用13%税率,其他材料适用17%增值税率进行增值税扣除调整。石油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方法,运杂费率按5.5%、损耗率按0.5%、采购及保管费按2.5%考虑,含17%增值税材料调整系数测算如下:
材料预算价格(含税)=材料原价(含税)(1+5.5%)×(1+0.5%)×(1+2.5%)=1.087×材料原价(含税)
材料运杂费(除税)=材料原价(含税)×5.5%/(1+11%)
材料损耗费(除税)=〔材料原价(除税)+材料运杂费(除税)〕×0.5%
采购保管费(除税)=〔材料原价(含税)+运杂费(含税)+运输损耗费(含税)〕×2.5%×(70%+30%/1.17)
材料预算价格(除税)=材料原价(除税)+材料运杂费(除税)+材料损耗费(除税)+采购保管费(除税)
经换算带入得出适用17%税率材料增值税扣除系数:
材料预算价格(除税)=0.856×材料预算价格(含税)
同样过程可计算出适用13%税率材料增值税扣除系数:
材料预算价格(除税)=0.885×材料预算价格(含税)
2.机械台班价格
石油安预算定额中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是按照1998年建设部颁布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标〔1998〕57号)及〔2001〕(196)号文的编制方法及原则基础编制的。费用组成如下:
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大修理费+安拆及场外运输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
石油预算定额机械库中各种机械数量达1163多种,由于耐用总台班数、一次大修费用系数、K值、燃料消耗等随机械不同而取值不同,因此每种机械的台班单价费用组成比例各不相同,要扣除机械台班单价中的增值税,只能逐台设备扣除,扣除公式如下:
折旧费(除税)=折旧费(含税)/1.17
大修费(除税)=大修费(含税)/1.17
经常修理费(除税)=经常修理费(含税)×(0.3+0.7/1.17)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除税)=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含税)×(0.5+0.5/1.11)
燃料动力费(除税)=燃料动力费(含税)/1.17
*汽油、柴油、电等按17%增值税率扣除,水按13%增值税率扣除。
经对石油安装工程机械库中所有台班单价进行扣除增值税处理,综合扣除数约为0.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