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基本情况
(一)背景介绍
2008年11月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先后在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等行业进行试点或全面实施。由于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情况复杂,存在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规律、纳税审核与监管难度大等特点,因此税制改革以来多以理论研究为主,而没有像其他行业一样进行试点。
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建筑业预计于2015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而具有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技术装备升级等重大意义。
(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异同
营业税和增值税均属于流转税范畴,二者都有各自的征收对象而互不重复,但是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却不同。最本质的区别是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税税金=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税金=销售额/(1+税率)×税率
建筑行业在营业税制下税率统一为3%;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简易方法)税率为3%。建筑业增值税率的确定是国家税务部门综合测定,以与营业税税制相较不增加企业税负为原则。
二、“营改增”对石油建设工程计价影响
(一)设备费用
目前石油建设项目设备费中增值税已实行抵扣,本文只研究建筑安装费中增值税调整。
(二)建筑工程费用
石油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费通常执行工程所在地的计价依据,包括预算定额、概算指标以及生成的综合指标等,没有编制和下发统一的建筑计价依据。建筑行业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按照“营改增”要求对相应计价依据进行调整,石油建设项目执行各地区调整后的计价依据。
(三)安装工程费用
石油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费用计价依据,执行中国石油编制下发的预算定额、概算指标及费用定额,主要包括:《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概算指标》、《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炼油与化工检维修工程计价依据》等。
建筑业全面实行“营改增”后,石油建设项目工程费用中将不再包含增值税,即设备费、安装费及建筑费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调整增值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预算定额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等要素价格所含进项增值税调整扣除;二是将取费定额中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等取费中所含进项增值税调整扣除。
(四)“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的区别
“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的主要区别为两点:一是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等要素费用中不再含进项增值税;二是应纳税额不同,营业税下应纳税额为确定数值,而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销项税减进项税,要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才能确定,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