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认为:
其实,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纪律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和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行为均被规定为注册建造师的禁止性行为。而早于二00三年初施行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可见,一旦注册建造师违反执业纪律等相关规定,除可能被施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其执业资格可能会被注销。当然,触犯刑律的,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挂靠,为了点小钱,知其不可而为之(有网友称之为对真正建造师的侮辱),起码已经违背了一份应该担当的职业道德,所以还望慎之。至于不可预知的挂靠风险,绝非个人意志能够左右,望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