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清理保证金的种类、保证金制度的完善和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为什么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将采取哪些措施?如何贯彻落实?记者进行了采访。
依法依规设立之外,各地设立的保证金还有24种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了依法依规设立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各地设立的保证金还多达24种,有诚信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等。建筑业企业以保证金形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且大多数是以现金形式缴纳。
“而且,收取保证金一方逾期不归还、以种种理由拖延归还、拖延后不支付任何资金占压成本的情况,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在建筑市场资金面紧张,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数量大,又有大量保证金被占压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成为建筑业企业生死攸关的大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德全介绍,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采用先让施工企业以现金方式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待工程完工达到相关要求予以退还的管理手段,以其手段硬、管理简单、有后续制约的特点,被建设单位、各相关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用。然而,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致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种类不断增加,形成了收取名目繁多、占用资金数量巨大、企业不堪重负的现状。
住建部部长陈政高表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将为建筑业企业盘活近万亿资金。
廓清可以收取的保证金种类,推行银行保函方式
李德全认为,《通知》政策界限很明确,针对性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划清了政策界限,给出了收取保证金的政策底线。“《通知》明确提出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这将廓清可以收取的保证金种类,取消了没有法规依据的各类名目保证金,体现了依法、明确、有效、稳妥的解决思路。”
李德全说,“在此基础上,《通知》还进一步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这将有效制止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随意收取保证金,以收代管,以收代服务,忽视企业市场信用和表现的粗放管理方式。”
改进完善了保证金缴纳、管理方式。李德全介绍,《通知》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保证形式。这种方式既可以减轻大量占用企业现金的压力,也能够通过银行这一经济组织对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做出评价,有利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同时,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
即对于一定时期工资支付良好,没有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给予保证金减免待遇。这样,保证金制度更加集中指向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这类企业不仅需要缴纳,还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未按规定或合同返还保证金,应支取违约金
李德全介绍,《通知》规定,对取消的保证金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已经收取的,要于2016年底前返还相关企业,时限非常明确。
“尤其有新意的是,《通知》首次规定了未按规定或合同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被收取方支取逾期返还违约金。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业企业的保护。”李德全说。
陈政高表示,住建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对违规新设立保证金的,要严肃查处。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工程保证金。
对保留的保证金也要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办法;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保证金。
“在国庆节前各地要全面完成清理任务。”陈政高说。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表示,财政部门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将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抓紧制定完善与企业守法诚信状况挂钩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