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已经近两个月了,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营改增”后资质的管理、内部投标成本测算、销项税的估算、合同谈判和审核等工作,同时关注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修改的相关信息,积极应对营改增对投标报价和企业运营模式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
一、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将导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
按“营改增”后新的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目前,住建部虽然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只是原则上做出了“价税分离”的规定,行业定额和地区定额还没有依据新的造价体系编制出“营改增”后的新定额,投标只能估算,影响投标报价。
据2015-2020年中国节能建筑行业市场供需前景预测深度研究报告分析介绍,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资质要求,通常以企业集团资质中标的项目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施工通常由法人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实施。
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这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问题,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
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一般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而依据内部任务分劈文件或授权文件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
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无法生存。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理费或利润,从而使利润大额缩水,甚至出现亏损。
另一种情况,如果协议签订的是发包方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不含税,意味着所有税负由转包方承担,转包方可能会去取得抵扣发票,也可能以降低采购价格来补偿增加的税负,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转包方的预期收益将会因此降低,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
挂靠项目实施时,为降低采购成本,挂靠单位购买材料往往不要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进项抵扣发票,税负自然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方利润又将大幅减少,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为降低税负,部分挂靠方铤而走险,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可抵扣发票,但因缺乏真实的交易行为,有骗税嫌疑,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其后果将难以估计。
以上在“营改增”后都不能操作,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