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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倒逼建筑业新一轮洗牌,联营挂靠、以包代管面临"生死"劫!
来源:广东建设报  作者:韩庆文  时间:2016-06-27 10:22:13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 “营改增”是把双刃剑。但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

    大型企业组织架构需进行大变革

    “营改增”不仅对于建筑行业的业态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于目前建筑企业,特别是大型建筑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将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值税“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征管模式,每个环节均需严格按照进销项税额相抵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内部组织架构复杂,层级多,导致管理链条延长、流转环节增多。目前建筑企业,特别是大型建筑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难以适应“营改增”。

    “建筑行业存在二级单位借用集团公司的资质、平级公司之间借用资质、分公司代管项目、与集团外单位共享资质等行为,导致合同主体与分包、采购、租赁等业务脱节,出现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四流不一”的问题。实施‘营改增’后,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从而造成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加大了增值税管理风险,直接影响到项目盈利水平。”张杰分析说。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如何应对“营改增”,有专家建议将自身业务经营中较为专业的项目拆分出来,建立专业的子公司以运作处理相应的项目。“建筑企业可以成立劳务公司和租赁公司,解决劳务分包和机械设施租赁环节进项税发票问题。”张杰建议说。

    “营改增”将带来建筑企业、特别是大型建筑企业组织架构的一次大变革。

    要重视分供商的纳税人资格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规定,以下四种材料生产厂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建筑用和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自来水,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混凝土等,购买方可以按照3%抵扣进项税。但是,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受施工条件的限制,砖、瓦、砂、石等地方材料,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业务协调费、民房临时租赁费等都比较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供商中小规模的纳税人偏多,尤其是砂石料的供应商、工程机械和设施的租赁商及部分劳务分包方主要为个人。‘营改增’后,可能增加企业的税负,企业的利润降低。”张杰分析说。

    张杰建议,建筑企业要抓紧对分供方纳税人资格进行梳理,推行集中采购;“营改增”后,根据成本比价原则,合理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要加强合同管理,对采购与运费、材料采购与劳务分包、设备租赁与专业分包等不同税率的业务要合理筹划,分签合同,为取得最高税率的进项发票创造条件,努力降低企业税负。另外,他还建议,住建部应该结合建筑行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考虑人工费及砂、石等地方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修订行业相关的政策,促使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营改增”后新工程如何投标?

    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最关心的是如何投标新的项目。据介绍,住建部在2016年2月19日颁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的计价规则,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X(1+正值税税率11%),税前造价中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这个规定说明,营改增后,原来按照3%营业税税率进行招标报价的计算规则将被废止。”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会长秦玉文在培训班上非常明确地说;“以不含税预算成本加上11%税率投标报价完全合法。仅仅根据这一点,企业就可以开始筹划新工程的投标报价。这也是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的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5月1日起,营改增已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正式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建筑业,营改增会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有什么影响?税负是否只减不增?

    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资产下降 建筑施工企业购置存货、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相对原实施营业税时会有所下降。而存货、固定资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

    收入、利润下降 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中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主营业务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属于不含税收入额。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11亿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应确认的营业收入为100亿元[111÷(1+11%)]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因此,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现金流减少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但此时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企业,即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时滞后时间比较长,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减少,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

    对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虽然具体的营改增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但财税部门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从绝对数字来看,税率上升了,但征税额未必一定会增加。

    11%的增值税税率表面上看比较高,但可以抵扣进项税。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本身所处环境复杂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如砖、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垄断经营,而这些供应商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往往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也会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业营改增一大难题。

    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抵扣进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税负短期内或将上升。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业 洗牌 联营挂靠 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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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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