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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
来源:盈城律师团队  作者:盈城律师团队  时间:2016-06-15 15:57:2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本报告分为数据透视、工程纠纷、劳动纠纷、买卖纠纷四部分,其中数据透视部分通过数据研究,简要概括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案件现状;工程纠纷、劳动纠纷、买卖纠纷部分分别就装饰百强企业涉诉工程案件、劳动用工案件、买卖合同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2、法院支持工期索赔的理由

  (1)发生临时设计变更,装饰企业签证不全。

  例如在(2014)大民二终字第00487号案件,发包方反诉100万工期索赔,因装饰企业签证不全,没有证据证明设计变更的事实,导致法院全部支持发包方100万元的工期索赔。

  (2)装饰企业出具工期《承诺函》,未如期完工。

  例如在(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190号案件中,装饰企业向发包方出具工期《承诺函》,并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其后,装饰企业未如期完工。这也警示着装饰企业“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谨慎出具工期承诺函。

  3、法院驳回工期索赔的理由

  (1)装饰企业出具《工期承诺函》所附条件未成就,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例如在(2015)铜中民二初字第00237号案件中,虽然装饰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工期承诺函》,但是明确约定了:“装饰企业于XX时间前全部完成装饰工程的前提条件是XX时间前甲供材全部到场”。因发包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甲供材已全部到场,法院驳回发包方的工期索赔请求。

  (2)发包方迟延交付工作面、工程临时增补项目、发包方原因导致停窝工,工期正当顺延。

  例如在(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45号案件中,发包方提出873万的工期索赔,但存在迟延交付工作面、临时增补项目、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情形,因装饰企业签证齐全、及时发函固定证据,法院驳回了发包方的工期索赔。

关键词: 建筑装饰 装饰百强 诉讼 质量索赔 工期 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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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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