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工程纠纷
一、数据分析
(一)诉讼地位
建筑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工程案件270份判决书中,装饰企业作为被告案件157个,占58%;作为原告案件113个,占42%。
其中,装饰企业作为被告的157个案件中,诉讼相对方为实际施工人案件80个,占51%;为材料商(在本报告“工程纠纷”部分所涉及诉讼相对方为材料商案件仅指定作、承揽案件,不包括买卖案件)案件37个,占24%;为发包方案件24个,占15%;为分包方案件16个,占10%。
装饰企业作为原告的113个案件中,诉讼相对方为实际施工人案件1个,占1%;为材料商案件3个,占3%;为发包方案件95个,占90%;为分包方案件6个,占6%。
装饰企业作为原告案件,诉讼相对方非常集中,发包方是装饰企业主要的起诉对象,纠纷类型主要是传统的工程款纠纷。相比之下,装饰企业作为被告案件,诉讼相对方比较分散,但实际施工人起诉追索工程款案件占了一半,同时,装饰企业也面临着来自材料商、发包方、分包方的起诉风险。起诉原因也相对多元化,材料商主要诉求是支付材料款、加工费、定作费;发包方主要诉求是工期、质量索赔;分包方和实际施工人主要诉求是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