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伤保险责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
在笔者收集的3个案例中,法院全部未确认劳动关系。法院主要理由如下:
在(2014)济民一终字第892号、(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1196号和(2014)秦民终字第2135号案件中,施工工人提出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施工工人据以上规定,主张与装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中遭受伤害事故时,应由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但不能依据上述规定推定劳动者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审理,而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案件,不能依据《规定》中第四条之规定倒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4)装饰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与施工工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笔者收集的2个案例中,1例违法分包,装饰企业最终承担责任,另一例是合法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招用施工工人。
合法的劳务分包意味着装饰企业将部分劳务项目分包出去,装饰企业不再承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赔偿金等劳动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