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1、法院裁判观点
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出现6例装饰企业以付款条件不成就为由主张不承担货款支付责任,其中装饰公司抗辩意见得到法院支持的仅1例。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装饰企业与业主方结算后再支付材料供货方相应的款项,而在友好合作的情况下,供货方往往能接受该种操作方式,在(2014)浙杭商终字第2660号、(2015)成民终字第3399号案件中,双方签署合同约定,在业主方付款后装饰公司再向供货方支付货款,其中(2015)成民终字第3399号案件中,争议双方更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装饰企业)不能支付乙方(供货方)的情况,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责任,但乙方有义务会同甲方,共同向造成资金风险的业主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在该约定的基础上,装饰企业以其与业主方尚未结算,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对此,法院最终均认定该付款条件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且在装饰企业未提供证据证明尚未与业主方进行结算或未经催告业主方付款的情况下,该抗辩理由不成立进而驳回装饰公司的上诉。
在装饰公司以付款条件未成就抗辩并得到法院支持的(2014)浙绍商终字第1299号案例中,因争议双方约定装饰企业在收到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后再行付款,最终法院认为虽然开具发票一般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但仅限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现双方已在《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上诉人(供货方)未开具相应的正式发票,被上诉人(装饰企业)有权拒绝付款,据此,在供货方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付款条件未成就。
2、实操建议:付款条件的约定以及实际操作方式。
尽量明确约定具体及可操作的付款条件,而如上文所述设置在业主方付款的情形下再付款的,注意保存要求业主方进行结算的函件,以及催告业主方进行付款等书面材料用以证明相应的付款条件未能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