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挂靠项目责任承担
1、法院裁判观点
通过分析笔者收集的案例,装饰企业在承接工程后,大多存在分包、转包、挂靠或内部承包的情形,即装饰企业承接工程后交由实际施工主体进行施工,这种情形下,装饰企业一般会与实际施工人签署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等约定双方独立核算,因工程施工产生的材料购买等费用由实际施工方承担等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装饰企业为工程管理需要往往会设立相应的项目部并任命实际施工主体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通过上文所述可知,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署的合同、结算文件等对于装饰企业具有约束力,装饰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也不难看出,供货方在向法院起诉时往往选择以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以及装饰企业为共同被告,而实际施工主体则大多选择以代表装饰企业履行职务行为为由进行抗辩,在此情况下,即便装饰企业主张相应的合同签署主体为实际施工人,应由实际施工人对外承担货款支付等义务,法院往往也不予采纳。
2、实操建议:装饰企业与实际施工人要明确约定项目章管理责任。
为把控装饰企业对外承担的风险,如存在分包、转包、挂靠、内部承包等情况下,装饰企业除在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外,需明确要求实际施工人对外以个人或其公司名义签署相应的经济合同,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要求供货方出具相应的承诺函或说明书,以明确供货方明知合同主体为实际施工人,从而避免装饰企业因实际施工人对外签署合同产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