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据签字人身份
1、法院裁判观点
买卖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中有20例涉及装饰企业以合同、结算单、送货单等文件签字人员未经授权为由主张不负有货款支付义务,装饰企业为支持该主张,大多会在诉讼中提供社保记录、其它工程文件签署人员身份等资料主张涉案合同等文件签署人员并非公司工作人员或经授权主体,从而主张相应人员签署的文件对于装饰企业不具有约束力。但其中有16例,法院最终认可涉案人员签字的货物往来文件、结算等文件效力。而对于签字人员是否存在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法院一般从供货方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签字人员与装饰企业之间的关系、装饰企业与供货方的货物及款项实际往来情况来综合判断签字人员所签署的合同、结算单以及货物往来等文件的效力,即在涉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签字人员系装饰企业员工的情况下,即便未经明确授权,法院一般会认可相应人员签署的文件效力并据此作为涉案数量或金额等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
在装饰企业以签字人员身份未经授权为由抗辩的案例中,存在4例装饰企业被支持的案例,例如在(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57号以及(2014)开民初字第4587号案例中,因供货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签字人员系装饰企业员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供货方的起诉。
2、实操建议:合同中设置履行代表及相应授权应明确。
如上文所述,争议双方纠纷过程中,双方往往对于合同签署人员身份或相关对账单、结算文件等签署效力产生争议,争议焦点则在于合同履行代表及相应权限,特别是相应人员是否具有签署数量确认单、对账单、结算资料等文件的权限。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双方未明确合同履行代表以及相应权限范围的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涉案签字人员为项目或装饰企业工作人员,则相应人员签署文件的效力一般会得到法院的认可,由此导致装饰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且工地现场人员众多难免存在串通或随意签署文件的风险。例如在(2014)杭滨商初字第1286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工程竣工确认书》由中南公司的员工刘鹏飞签署,中南公司支付了相应的部分货款,刘鹏飞的行为对中南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装饰企业在对外签署买卖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合同履行代表及权限,包括对于货物数量确认、往来对账单、结算文件签署等权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