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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
来源:盈城律师团队  作者:盈城律师团队  时间:2016-06-15 15:57:2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本报告分为数据透视、工程纠纷、劳动纠纷、买卖纠纷四部分,其中数据透视部分通过数据研究,简要概括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案件现状;工程纠纷、劳动纠纷、买卖纠纷部分分别就装饰百强企业涉诉工程案件、劳动用工案件、买卖合同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二)质量责任归责原则

  1、法院裁判观点

  在装饰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中,装饰企业以货物质量不符约定或相关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扣减货款或要求供货方赔偿损失的案件共10例,其中装饰企业作为原告向法院诉请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供货方返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案件有2例。

  在装饰公司作为被告或上诉主体时以质量问题主张不承担款项支付责任或扣减货款的案例中,其中有8例装饰企业提出的质量问题抗辩均未得到法院支持,例如在(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61号以及(2014)浙金商终字第894号案例中,法院均认定,在双方已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时间以及验收标准的;在货物已安装使用的情况下装饰企业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货物实际使用前甚至是双方结算时未进行验收或提出质量异议的;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提出质量异议均不予支持。

  而在(2014)海民初字第15943号案件中,装饰公司以供货方提供的防火玻璃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最终法院认定因供货方提供的防火玻璃不符合消防验收的约定,在装饰企业退回货物的情况下,认定过错方为供货方并判决供货方承担违约责任;在(2014)三亚民二终字第189号案件中,装饰公司在供货方提起诉讼后作为反诉原告向法院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后法院根据合同约定涉案的竹面挂板未经供货方、装饰公司、业主方以及监理四方共同验收且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合同解除。

  2、实操建议:对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固定书面证据材料。

  经笔者总结,装饰企业若以质量问题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或进行抗辩,需尽量做足以下五个方面的准备:(1)签署的买卖合同中需明确货物的质量标准、验收方式、验收时间等条款;(2)根据合同约定程序及标准进行验收,对于质量问题及时予以书面函告通知;(3)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需要拆除或退回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业主、监理方或第三方公证人员进行见证或公证拆除、退回;(4)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并在第三方公证或见证的场合下进行取样鉴定;(5)固定与质量问题有关的往来资料、鉴定资料等所有书面材料。

关键词: 建筑装饰 装饰百强 诉讼 质量索赔 工期 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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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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