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焦点
如上文所述,装饰企业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大多作为被告或上诉人,法院最终认定装饰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以及违约金或利息的生效判决达118例,占装饰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86.1%。
装饰企业买卖合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1)项目章签署合同效力;(2)质量责任归责原则;(3)单据签字人身份;(4)挂靠项目责任承担;(5)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一)项目章签署合同的效力
1、法院裁判观点
笔者收集的11个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项目章效力的有7例,未认定的有4例。装饰企业以项目章对外不具备签署合同的效力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结合装饰企业的实践操作方式以及案例呈现特点可知,装饰企业在承接装饰装修工程时,大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工程项目部,实际负责工程管理,为便于工程管理,项目部往往会刻制项目专用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等以便处理项目上琐碎的往来事务、签署工程有关文件。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署各类型经济合同的情况存在,因项目部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装饰企业往往要替项目章买单,在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对于项目部刻制的项目专用章及技术资料章对外的效力如何认定,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则直接关系到装饰企业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如上文所述,装饰企业以项目章对外不具备签署合同效力为由抗辩的案例共11例,装饰企业主张在案涉的买卖合同中加盖的工程项目部项目专用印章或技术资料章,特别是对于明确使用权限仅限于技术资料,而不能用于签订合同及其它经济性文件项目章或技术资料章,对外不具备签署合同、相关结算或涉及货物往来款项文件的效力,加盖项目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买卖合同、相关往来文件无效。
在上述涉及项目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抗辩事由的11例生效判决中,法院最终认可项目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具备签署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案例达7例,在(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160号、(2014)合民二终字第00403号等案例中,法院结合签字人员的身份、双方关于货物及款项往来即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均认定装饰企业与供货方签署的加盖项目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于加盖项目章或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的合同,即便是在明确项目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使用权限的情况下,对于涉案证据能够证明签字人员具有代理权,双方存在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装饰企业项目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的效力予以抗辩的理由一般不被法院采纳。
2、实操建议:装饰企业应加强项目印章管理,严格把控项目章对外签署合同的风险。
因施工行业存在分包、转包、挂靠、内部承包等情形,据此,对于项目印章的管理则区分两种类型,一是在装饰企业自行施工情形下的印章管理;二是在存在分包、挂靠、转包、内部承包等实际施工人情形下的印章管理。
无论在哪种情形下,装饰企业均制定相应的项目部印章刻制规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使用批准程序等予以规范。特别是第二种存在分包、挂靠、转包、内部承包等实际施工人的情形下,装饰企业在经实际施工人要求或因项目需要的情况下,由实际施工人以项目部名义刻制印章并对外签署经济合同、欠条、对账单、结算单等文件,导致最终责任主体为装饰企业。对此,避免因项目章使用导致对外承担法律后果的风险,在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情形下,装饰企业应特别注意项目印章的管理,包括项目印章的实际持有人、项目印章保管、项目印章备案登记、项目印章使用的审批等,在实际施工人需使用项目印章的情形时,应明确区分用于工程技术资料还是经济性文件,特别是合同、欠条、收据、对账单、结算单等文件的签署应严格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