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操建议
(1)如果分项工程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开工和竣工时间、交付时间等均是相互独立的,应当独立结算,分别付款。
例如在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63号案件中,发包方与装饰企业共存在4项独立的工程,其中第一项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其他三个工程已达成结算,发包方主张第一项工程超付工程款是其他三项工程的工程款未得到法院支持。
(2)防止发包方不配合统一结算,施工过程中,注意化整为零,报送结算并取得确认。
例如在(2014)鼓民初字第5867号案件中,发包方与装饰企业签订《工程量确认单》,法院认为《工程量确认单》内容中对工程款价款报审价、核减价、审定价都有明确约定,应当视作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发包方应按照审定价支付工程款。实践中,如果发包方不同意直接进行结算,可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逐步分项向发包方申报工程量,申报过程中注意体现单价,化整为零,达到与结算同样的效果。
(3)如果发包方不配合结算,通过发邮件、发函方式向发包方报送结算文件,并明示逾期未回复视作同意报送的结算结果。
例如在(2014)社民初字第015号案件中,发包方不配合结算,施工方向其邮寄了结算资料,发包方置之不理。在(2014)滨功民初字第843号案件中,发包方不配合结算,施工方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电子邮箱发出结算文件,其后又通过发函方式向发包方报送结算。在上述案件中,法院为发包方在收到结算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否则即视为认可施工方报送的结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