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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
来源:盈城律师团队  作者:盈城律师团队  时间:2016-06-15 15:57:2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本报告分为数据透视、工程纠纷、劳动纠纷、买卖纠纷四部分,其中数据透视部分通过数据研究,简要概括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案件现状;工程纠纷、劳动纠纷、买卖纠纷部分分别就装饰百强企业涉诉工程案件、劳动用工案件、买卖合同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三)结算争议

  1、数据分析

  2014-2015年度,装饰百强企业涉诉工程案件的270份判决书中,总体结算率为45%,与发包人案件结算率43%,与实际施工人结算率达63%。在项目结算后,各方仍然起诉至法院,也可以看出,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装饰行业也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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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签章效力认定

  装饰企业项目人员繁多,印章也是五花八门,这是装饰企业结算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关于签章效力,实践中法院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1)明确刻有附条件才生效印章,法院一般会依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合同效力。

  例如在(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10号、(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836号等案件中,装饰企业对外印章虽刻有 “有授权书方有效”、 “签订经济合同有双方往来票据无效”等字样,法院都是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合同有效。

  (2)单独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对外签订合同,法院一般不予认可,但有公司相关人员签字或其他证据佐证,一般会被认定有效。

  例如在(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153号、 (2015)门包民初字第0010号装饰企业对外单独加盖资料技术专用章,法院未予认可合同效力。在(2014)浙绍民申字第84号、(2014)绍诸商初字第3523号案件中,装饰企业虽然在合同中加盖了技术资料专用章,法院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且有装饰企业相关人员签字,认定合同有效。

  (3)装饰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示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效力,签字人员如果与公司相关印章一起出现、有社保,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都会被认定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

  例如在(2015)昆周民初字第0009号案件中,合同约定的联系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有证据证明联系人即是现场实际负责人,其对外签订的补充协议就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结果。

关键词: 建筑装饰 装饰百强 诉讼 质量索赔 工期 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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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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