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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
来源:盈城律师团队  作者:盈城律师团队  时间:2016-06-15 15:57:2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本报告分为数据透视、工程纠纷、劳动纠纷、买卖纠纷四部分,其中数据透视部分通过数据研究,简要概括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案件现状;工程纠纷、劳动纠纷、买卖纠纷部分分别就装饰百强企业涉诉工程案件、劳动用工案件、买卖合同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2、法院支持质量索赔的理由

  (1)经司法鉴定,质量确实不合格。

  例如在(2014)鲁民一终字第375号案件,装饰企业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经过法院委托鉴定,包括工程造价鉴定及补充鉴定、材料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修复鉴定,确定案涉工程的修复费用为588万。虽然装饰企业主张的100多万工程款得到法院支持,但质量索赔仍然使装饰企业遭受巨额损失。

  (2)经司法鉴定,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发包方也有使用不当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确定责任归属。

  例如在(2012)盐民初字第0171号案件中,发包方提出质量索赔,经司法鉴定确实存在石材开裂、断裂、发黄、浴室马赛克部分脱落、衣柜门变形、房间装饰板渗水、床头靠背墙纸开裂等质量问题,但发包方未经竣工验收便使用工程,也有使用不当责任。

  3、法院驳回质量索赔的理由

  (1)装饰企业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确定责任归属、通知相关责任方,不存在质量责任。

  例如在(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45号案件,装饰企业发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认为不是已方责任。装饰企业还是发函给发包方,释明质量问题、要求发包方提供质量修复所需材料,并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在后来的纠纷中,法院认为装饰企业及时通知、止损,已经尽了保修义务,没有支持发包方提出的44万元质量索赔。

  (2)发包方无法证明质量问题是工程本身存在还是使用造成的,证据不足,法院驳回质量索赔。

  例如在(2014)鼓民初字第361号案件中,发包方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出质量索赔。但没有证据证明在保修期内要求装饰企业履行保修责任,也没有证据证明工程原本就存在质量问题,而非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

关键词: 建筑装饰 装饰百强 诉讼 质量索赔 工期 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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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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