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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十条“干货”: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来源:潮洲日报     时间:2016-04-20 09:26:11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题九:提供建筑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问题十:我公司到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纳税?向哪里申报纳税呢?

  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关键词: 建筑 装饰 营改增 增值税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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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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