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筑资质升级或增项,有些企业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从县、市到省,资质升级,一路“过五关斩六但由于申报资料有“硬伤”,到房建部审查时未通过。公示时审查意见常被告之为“综合指标不达标、人员不达标、业绩不达标、不符合申请条件“等等,为什么不达标、不符合?什么原因造成的?
建筑企业资质
资质审查意见四例:
(一)某企业主项申报房建一级:
1、综合指标不达标:企业净资产不达标,无增资后财务审计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
2、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数量不达标,业绩1、2、4超出资质范围施工,业绩3、5工程类别不正确,且业绩资料加盖印章与企业名称不符。
(二)某企业增项申报房建一级:
1、人员不达标: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内容不规范,无专业、出生年月不符,身份证复印不清,装订无编码、目录,且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无起止日期、险种;
2、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3项业绩超资质施工。
(三)某企业增项申报钢结构一级:
1、人员不达标: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不符合要求,无缴费***及缴费基数、最新缴费额等明细;且2名建造师有监理工程师注册在其他单位,1名建造师有造价工程师注册在其他单位;
2、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两项工程业绩超出资质承包范围。
(四)某企业增项申报市政一级:
1、综合指标不达标:未提供建筑业统计报表;
2、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资料不能反映考核指标,一项业绩为综合工程,未提供竣工决算材料、无工程量清单,且验收报告中单位非本企业;另一项业绩为非市政业绩。
一、综合指标方面
1、综合指标不达标:综合资料卷材料不全,如未提供营业执照、未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及变更页,未提供建筑业统计报表,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未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合格等;
2、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不达标:注册资本金与实收资本不一致;企业在本年度增加注册资本金和所有者权益,上年度报表无法体现,未提供验资报告及增资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机械设备不达标:数量、种类不足,未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
4、工程结算收入不达标:包括工程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未取各类别标准中最高值。
二、人员指标方面
1、有职称人员不达标:人员资料卷中有职称人员身份证复印模糊、无法辨认,或过有效期;有职称人员职称证不是国家有关职称部门颁发;退休人员超过15%的比例。
2、注册建造师不达标:注册企业与申报企业名称不符;调动单位未附变更页;一人两证,既是建造师,又是造价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并分别注册在两个企业。 3、技术负责人不达标:总工为退休人员,职称专业不符合所申请主项资质要求。4、人员社会保险证明不符合要求: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及社保缴款收据的材料不全;社保证明缺少相关内容及社会保险机构印章。
三、业绩指标方面
1、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
(1)工程业绩卷材料不全:缺主要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书、施工图纸或设计文件等反映考核指标资料;
(2)工程类别不正确:如用房建业绩申报市政资质,供水厂、污水处理厂水工构筑物或管道以外的办公搂不能作为给排水业绩;如用钢结构业绩申报房建、市政资质,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为城市桥梁配套生产的焊接钢梁产品不能作为桥梁业绩;
(3)代表业绩超过考核期:“近5年”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如申报年度为2010年,“近5年”业绩年限从2005年1月1日算起;
(4)代表工程业绩未竣工验收的;
(5)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如,房屋建筑一项工程,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只能算1项业绩,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
(6)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提供的业绩中,在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某企业提供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6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
2、超出资质承包范围业绩无效
(1)在未取得某项资质前,已承接的工程;
(2)超出资质标准所规定的某项某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
(3)企业施工资质证书上已被限定类别的工程;
(4)在取消资质升级年限后,企业申报的业绩应是在取得相应等级资质后所承接的工程且符合正常施工工期。
四、申请条件方面
1、企业违法违规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不予受理:
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资质许可机关核查企业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条所列12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受理的重要依据。
2、材料弄虚作假
3、初审部门否决
4、申请增项高于主项
5、企业主项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申请增项专业承包不得超过5项;企业主项资质为专业承包,不得增项施工总承包。
6、越级申请
7、改制分立: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之一,改制分立方案要体现企业产权的变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业绩的分割或合并。企业仅仅进行更名或新设、单纯分出部分工程业绩、分出或调入部分人员等,不能视为企业分立合并、改制重组。
分立出来的企业应是母公司投资并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否则,使用母公司的业绩不予认可,不能享受直接申报一级资质的改制优惠政策,视为新设立企业,从最低等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