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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7大关键词详解政策核心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崔荣春  时间:2016-04-11 15:16:58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 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征收原理与营业税完全不同,企业要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规避涉税风险,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建筑企业在确定销售收入时,需要注意增值税的个性化规定,重点关注两个问题,即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税务专家庄粉荣提醒企业。

  庄粉荣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36号文明确了视同销售的11种情形,由于生产和经营情况比较复杂,建筑企业在实务过程中可能发生上述11种情形,不要忘记申报纳税。同时,注意混合销售内涵的变化。自从我国引进增值税以来,混合销售业务的涉税风险一直困扰着纳税人,其原因是当事人无法将税法与业务流程结合起来。具体分析36号文第四十条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就可发现其发生了本质变化,即在销售行为中由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结合变化成货物销售与服务的结合,建议纳税人在实务过程中注意混合销售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税制的违法违规处罚在所有税种中最严厉,所以营改增带来的变化都需要建筑业纳税人仔细研读,做好相应税收管理及风险控制。”大华久益华瑞(北京)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吴丽光说。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副教授曹胜新也提醒纳税人,高度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安企业挂靠经营现象较为普遍。被挂靠方建安企业提供建设资质,按照建安收入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挂靠方项目单位的经营活动。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税务机关往往将违法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责令其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营改增后,挂靠方会滋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大大增加了被挂靠方的法律责任。“留给纳税人的应对时间十分紧迫,企业应尽快了解政策,按增值税制要求,加强税收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合规遵从;调整生产经营模式,降低税负;重新梳理供应商,首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设备、大宗材料供应商;开展专项培训,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及管理层都要认识到增值税法规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确保享受政策红利。”北京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的鲁子建说。


关键词: 建筑业 营改增 增值税 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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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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