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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7大关键词详解政策核心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崔荣春  时间:2016-04-11 15:16:58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 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是无法取得规范发票的其他情况。建筑业的特点是建安项目与机构所在地分离,项目核算采取报账制。项目会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财务要求并不严格,有些成本项目未取得正规发票或迟迟无法取得正规发票。实际工作中,大型工程项目往往存在结算延迟现象,存在项目已经投入使用,竣工结算还未完成的情况,发票也无法取得。在抵扣时间有严格要求的增值税模式下,这种粗放的管理方式也会使得企业失去抵扣资格。

  李珺告诉记者,由于建筑业市场高度开放,进入门槛较低,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现象普遍,行业平均毛利率不足5%。若建安企业无法取得规范的可抵扣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微利的建筑业将雪上加霜。从长远看,建筑业营改增会引发行业洗牌:工程成本增加导致管理混乱,依靠不开发票偷逃税收降低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将逐渐被淘汰;而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的企业将会更好的生存下来。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税负也将会趋于平稳,整个行业将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5个着力点:备战营改增策略

  进项税额抵扣是关键

  重新梳理选择供应商

  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

  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

  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

  面对税制转换,企业该如何应对?这是目前建筑企业最想知道的答案。

  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上海市税务局货劳处的李慧嵩说,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畴,对行业影响巨大。建筑企业,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征管模式、会计核算、购销策略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建议企业在改造财务管理、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购置税控设备、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在进项税额抵扣等五个方面做好准备。

  第一,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第二,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1%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

  第四,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关键词: 建筑业 营改增 增值税 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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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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