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其中一项措施是全面实施“营改增”,即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不仅仅是由一个税种转换为另一个税种,同时有可能带来企业税负与净利润的增减、商业模式的调整、组织架构的重设、供应商的重新选择、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优化等一系列影响。这项税制改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企业承受的重复性纳税,有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另外,这项税制改革的实施可以推动建筑企业与上下游产业的融合。但是,虽然增值税的发票抵扣制度可以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但因抵扣机制的严谨性及复杂性,在改革的初期,如果企业不能及时有效应对,即使建筑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也可能使自身实际税负水平不降反增,并将面临税收管理和运营管理上的巨大风险,比如因增值税发票开具与接收而存在的税务法律风险、资金风险、成本风险、刑事风险和高额罚金等。
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显然,影响税负高低的可能是销项税额过大或是进项税额过小。影响销项税额的一个主要因素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施工企业收到的工程款大多为每月月初收业主工程进度预付款,每季度末进行验工结算,然后施工企业在季度末向业主进行开票结算,业主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尾工款需按10%预留。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在收到业主预付款时确认当期的销项税额,这一点毋庸置疑,应及时确认销项税额。但如果按季度进行开票结算工程款,需按开票的金额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这将给施工企业的资金链带来巨大压力。有时,为了持续发展的需要,企业不得不借款来缓解压力,因此产生的借款利息将使企业的经营成本加大。
从进项税负方面来看,建筑企业如何取得合理、合法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来抵减销项税额,是影响实际税负的又一关键点。目前,施工企业的成本主要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及间接费用五大类。因此,建筑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工费。由于职工薪酬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这部分将得不到抵扣,建筑业人工成本还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大部分直接人工费将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二是材料费。地材、辅助材料等难取得专用发票。这些材料的提供者绝大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无法提供或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规范该类材料的采购也存在一定难度。三是机械使用费。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规定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这意味着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获益。因此,是否能选择有资质的设备租赁公司并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了企业短期内进项税负的高低。另外,由于进项税额的税率结构为17%、11%、6%和3%,因此,各税率对应的成本构成比例也成为11%销项税额是否能充分抵扣的重要一环。综上所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进项税发票是否能及时足额取得都将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最终税负。
“营改增”政策正式实施后,企业应重点筹划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开票时间的筹划。合理规划开票时间,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保证企业的经营命脉。
二是对人工费的筹划。企业应选择已实施“营改增”的劳务公司进行劳务发包,这样施工企业代劳务公司支付劳务工资时,可要求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专用发票。
三是对物资管理的筹划。加紧梳理现有供应商,测算税负平衡点,尽可能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合作,并就价格及票据获取时间在合同中作详尽约定。企业尽早取得发票,获得足额的进项税,可充分抵扣完当期的销项税额。
四是对机械使用费的筹划。尽量选择有资质的设备租赁公司,若是外购不动产则最好推迟购买时间,在“营改增”具体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后进行采购。企业的成本构成情况可根据现阶段或即将实行的增值税税率归类梳理,在政策过渡阶段尽可能提高可抵扣的成本构成比率,提高可抵扣税率高的成本构成项目,比如减少劳务用工、提高机械作业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