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规范经营管理模式,强制采取更能减少经营风险的经营模式,降低由于建筑法和增值税的管理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同时规范经营模式,对目前的经营模式进行梳理,改变现有业务模式,加强资质管理,限制资质共享,以适合增值税的管理要求,使经营管理更规范,满足增值税的管理要求。
(四)将甲供材改为“甲控材”
“甲供材”将发票开给甲方,收入可以从乙方计税额中减除,由于“甲供材”一般能够一旦存获取17%的税率,所以其对降低税负起着积极的作用。面对“甲供材”的现象,建议由公司、项目部共同与甲方、供应商进行洽谈,由甲供材改为“甲控材”,在签订合同时,由公司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进行抵扣。
(五)合同的管理、修订与完善。
1、统一对外交易合同名称,所有项目对外交易合同要统一以公司名称对外进行签订,便于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合同签订方一致。
2、对于“营改增”前新签合同,根据业主是否已经“营改增”,跟业主沟通在合同中明确因税改产生的税负增加调价条款,同时参照上述“(二)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制定调价模型。
3、 与甲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时是否需要另外约定:对于“甲控材”现象,供应商须为一般纳税人,须由总包方与供应商签署合同,资金须由总包方与供应商进行结算,供应商应将合法的可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并提供给总包方,若因发票未能提供或者由于发票提供的而造成的税负增加由甲方承担。或者由甲方、总包方、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来约定上述事项。
4、对于甲方代扣代缴的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支出,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甲方须开具增值税专票给总包方。但这要看甲方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单位并且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