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方案明确建筑业也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按照目前定额取税的模式,也可将3%的营业税调整为11%,分项计价模式不做修改。这种做法有税法作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业的认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相对弱势,基本不太可能争取到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而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
(三)资质管理
在目前的经营模式下,在总承包签订下,实施过程涉及三个主体,即业主、中标方和施工方。业主即甲方,中标方即中标或投标单位,具体承接施工的单位即为施工方。在实行增值税的管理下,要求不同法人或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必须符合增值税的链条抵扣,这就和营业税制下有了很大的区别。 在“营改增”后目前有些经营模式不适应增值税的要求。要符合增值税链条的规定,必须在中标方和施工方之间要完善相关合同以及增值税的链条。贵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及主要分析和建议如下:
1、自管模式:自管模式即工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中标后自行施工管理。此种模式下,无论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纳税主体不变,税制的改变对这种模式没有太大的影响。
2、资质借用模式:资质共享(或资质借用)与联营(或挂靠)等业务模式在当下已成为建筑企业的常见业务模式。但在实务中,该业务模式的操作方式,不仅违背了建筑法,也违背了合同法,在营改增后还将存在极大的税法合规性风险。风险主要表现在:
(1)合同签约方与劳务提供方不一致,导致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招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同时甲方也会面临着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风险,进而有可能倒逼施工方变革业务模式。
(2)销项主要体现在合同签约方(总包),进项主要体现在实际施工方,从而导致进销项不匹配,合同签约方税负增大、利润下降。
3、联合体经营模式:施工企业以联合体中标,各参建单位成立项目经理部予以实际施工,联合体项目部是一个虚拟的临时性组织。
目前存在由联合体项目部统一开具建筑业发票或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开具发票,联合体参与各方按各自验工计价数分劈税金。
“营改增”后,联合体经营将面临无法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其作为一个非法人的虚拟机构,在“营改增”后不具备法人纳税主体资格,不能对各参与单位进行业务的分劈,不能开具发票。
应对建议:梳理在建项目的资质借用情况并列出清单,建议以下处理方式:
1、建议首选自管模式,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符合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2、对于资质借用的情况,以资质主体的名义给业务开具发票的,相应的收入、成本需纳入资质主体报表合并范围,以规避双重缴税的风险;
3、对资质进行优化,根据市场定位,规划资质的取得,减少资质借用。
4、严格资质管理,如借用资质不可避免,则必须明确主责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以保证经营公司、工程造价处、工程管理处、企业管理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人力资源处及分公司等之间的信息同步,确保适应“营改增”后的管理需要。
5、如果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建议与甲方积极协商由联合体各方分别与甲方签订合同,各自分别按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向甲方开具发票进行结算。
6、规范经营模式,梳理完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