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明确,自今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此次试点将在金融业、建筑业、不动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那么作为建筑业未来应对营改增的措施是什么?
(一)了解和熟悉“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体系改变的重要性
建筑业“营改增”迫在眉睫,一旦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了解和熟悉工程造价体系计税模式的改变对贵公司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2%。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所以,经营部门应时刻关注工程计价相关政策的变化,从网络及各媒体关注和了解计价不同方式改变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
(二)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在国外执行增值税国家多为价税分离的报价模式。经过我们的测算及与企业内外部预算定额人员的沟通,通过价税分离模式修改原有定额取费原则来适应税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验证。
1、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
也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扣除原有计取税费3.42%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材料价格由于开具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这种测算方式,我们认为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大面积地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
2、记取综合税负
即在现有报价体系的基础上,不做大的修改,仅将原取费标准中的3.42%修改为经过大量数据测算的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的修订方式,但如何确认平均综合税负却是棘手的问题。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