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法律依据的地方政策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困扰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确定了走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的道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深化改革的全面展开,政府公权力对市场经济干预过多,特别是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无法律依据或有悖于国家政策的政策给企业经营造成极大的困扰。具体表现在建筑装饰行业,工程投标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建设工程施工保证金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关于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等,这些地方政策已经严重干扰了建筑装饰企业正常的市场行为,阻碍了建筑装饰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以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例。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是指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对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有积极意义。由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共同审议通过的,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办法》)中对工程投标保证金作了专门的规定。2013年3月11日,《办法》经过修订重新发布,对《办法》施行以来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纠偏,比如,《办法》第六十三条的修订就直接指向“投标保证金无息返还”的不公平现象。然而,这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被“误读”和“滥用”的情况仍然存在。
比如,《办法》没有对保证金的收受人做具体规定。一般来说,收受人应该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但鉴于出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携巨额投标保证金逃跑事件,多省市政府出台规定,投标保证金由政府职能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监管机构统一收取。这一规定对确保投资金安全、加强监管起到积极作用,但政府强制规定其为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与《办法》规定的收受权属招标人相悖,政府有越权之嫌,也给予相关官员权力寻租空间。部分省市就出现了要求在投标保证金额之外提交毫无法律依据的“信誉或诚信担保金”而导致“天价”保证金的现象。
地方政府关于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也同样乱象纷呈。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之后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普遍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但部分地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不尽合理,标准不统一、管理不科学,加重了包括建筑装饰在内的建筑企业负担。
首先是“一刀切”。《意见》明确规定的是: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但目前各地的做法基本上都是“一刀切”——要求所有企业交民工工资保证金,不交就不能备案。
其次是重复上交。从各地实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情况来看,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机构并不统一。由于部门利益作怪,不同行政层级之间出现了重复收费的问题。有些地方是企业一旦入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完省里交市里,甚至区县也得上交。
还有收而不用的问题。目前很多地方出现欠薪问题,有关部门不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还是责令企业来想办法另外筹钱解决。这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初衷——“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政府用这笔钱先行支付”是严重相悖的。
此类保证金已使装饰企业不堪重负,尤其是全国布局的装饰龙头企业。以江苏省为例,该省每一个地级市均收取200万元的保证金,江苏13个地级市,保证金就需要交2600万元。再推及全国,一家企业交的保证金数就不是小数。据调查,许多装饰行业的龙头企业,在全国各地交纳的保证金均在1亿元以上。这些本可作为企业的现金流的资金,就这样毫无任何收益地躺在地方政府的小金库里。而地方政府手握的这些无人监管的重金,很容易就会变成滋生腐败的温床,也不利于国家反腐国策的实施。
如果说以上保证金乱象还只是地方政府利用国家政策文件的模糊和漏洞巧立名目,那要求外地建筑企业设立“独 立核算的子分公司”则是直接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2013年3月15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然而,受保护当地建筑企业和增加当地税收的双重利益驱动,仍然有部分省市出台了类似江苏省启东市《关于对我市中标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要求在启东注册独立核算公司的通知》(启采招发【2013】8号,2013年5月3日发布)这样的文件。
无论是地方政府对于工程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混乱管理,还是对外地建筑企业承揽当地业务的门槛设置,都需要企业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一原本毫无必要的成本增加对本就资金链承压的包括建筑装饰企业在内的建筑企业而言,是不可承受之重。诚如某建筑企业老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抱怨:“按照规定,除了相当可观的工资保证金,还要交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乱七八糟加起来占了整个工程造价的10%。如今,施工企业竞争激烈,行业利润才3%,有时还要垫付施工款。有时候不得不贷款,承担着巨额利息,再将钱存入各项保证金账户,致使企业资金链非常紧张。”
地方政府对中央政令曲解或无视,原因无外乎地方保护和为地方谋求更多利益,但根源在于公权力缺乏有效约束。像上述这些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政策给企业造成的困扰,不仅有损国家法律、政策的尊严,更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极大地损害了作为“经济的基本细胞”、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其结果不仅有碍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实现。
我国新一届政府自上任以来,一直释放打造法治经济的强烈信号,致力于从法治层面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针对政府“长短手”的积弊,国务院于2014年7月8日发布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实行宽进严管,以管促放,放管并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认为,一切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制度、市场准入壁垒都应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