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2024)粤03破申165号《决定书》,决定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洪涛集团各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以邮寄方式(邮寄申报存在客观障碍的,可以采取现场申报方式)向临时管理人以下债权申报通讯地址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形成的原因、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详见附件或联系临时管理人获取。
债权申报通讯地址:
收件单位: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收件人:邓律师、周律师
收件电话:13268336103、13143354387、0755-82430216、0755-82122045
收件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临时管理人办公室
收件邮箱:gdjnj4@gdjnj.com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深圳中院系决定对洪涛集团进行“预重整”,是否受理对洪涛集团的破产重整将由深圳中院依法审查决定。因此,洪涛集团是否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洪涛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等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破产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深圳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之日(2024年5月24日),如未来阶段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洪涛集团破产重整,对于附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核查。债权人对洪涛集团享有的债权的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为准。
洪涛集团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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