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将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约等行为进行评价。评价得分将纳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实施合同履约信用评价,意味着招投标全过程实现了‘闭合管理’,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紧密联系起来。建筑企业今天工地出了问题,明天工程投标就会低人一等。”河北省招标办书记井梦延解释道。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评价周期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到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束。在评价周期内,每季度评价一次。评价得分满分14分,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应办法规定的14种情形进行扣分。
这14种情形包括: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未在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进行合同备案;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驻现场;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和履行期限;随意更换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经理;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随意更换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肢解工程项目,违法分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并支付分包工程价款;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或者拖欠工人工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专款专用;施工现场工程进度滞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计划安排进度;工程竣工验收后20日内,未上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对企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我们将实施更加严厉的处罚,直接在评价周期内扣掉14分。”井梦延强调说。
《办法》还规定,在评价周期内,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无正常施工的建设工程,其履约评价最终得分为满分14分。“这一政策体现了对新成立建筑企业和外省(市)初进河北省建筑企业的一种扶持。”井梦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