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是新发展阶段的开局起步期,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机遇期,也是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期。在此背景下,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进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的研发应用,通过技术创新改变建筑业粗放型以及劳动密集型发展模式,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是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化的建筑产业体系的必由之路。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面临“四大不足
撬动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市场力量不足
首先,新技术标准体系尚未成型。与国外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管理体系、评价认证四位一体的完善的保障体系相比,我国新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尚未健全,导致很多新技术无法全面推广。对比国外,新加坡以法规的方法对所有新建项目实行“建筑物易建性评分”规范,在组屋建设中强制采用预制部件、推动DfMA(DesignforManufacturingandAssembly,指在产品设计阶段充分考虑产品制造和装配的要求)方法,实现了2020年DfMA采用率40%的目标;德国采用了建筑能耗证书系统,实行建筑能耗定量化,新建住宅项目均须出具采暖所需能耗量和住宅能耗核心值,只有满足相应的标准,才可以通过验收;日本实行的日本工业标准(JIS)是日本国家级标准中最重要、最权威的认证标准,为新技术在市场上的推广与应用提供权威的支撑与保障。
其次,创造新技术市场需求的动作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新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较大,但在推广应用的市场建设中力度不够,市场需求供给相关政策缺失问题显著。各级政府发布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政策没有建立起从技术研发、市场环境建设到需求供给的完整闭环,亟待建立“扶上马,送一程”的政策体系。新技术研发和转化初期,政府也未能提供相应的市场需求方面的支持,造成市场化动力不足。忽视了针对应用端以及公众的新技术宣传工作,后续推广乏力。
中国香港科学园向科技企业提供先进的实验室及共享设施,减低其在产品设计及开发方面的投资,令新产品以较低成本迅速打入市场。此外,香港设立建造业创新及科技基金,2018—2021年批准1800多份,资助总额4.3亿港币,极大地推动建筑业采用创新建筑方法及科技。新加坡政府强制规定PBU(预制卫生间)和PPVC(模块化建筑)比例,并有选择地在出让土地时即增加使用PPVC技术的条件,从而使市场上PPVC建设项目迅速增多;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经济手段在绿色建筑技术发展中的作用,通过实施经济补贴、税收减免、经济刺激、低息贷款等多种经济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到建筑技术发展中来。
市场缺少科学的新技术准入制度和相关资讯与平台
我国建筑市场上各类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但成果质量良莠不齐,没有权威的可量化的判断依据,更会使得各方在政策指导不明的情况下无法有效展开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调查显示,在新技术选用评判方面,技术人员调研选取和企业自荐后专家评审占71%,自有评价体系占29%。可见对新技术的遴选识别压力大都落在了建设方、设计方等应用端,导致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准确性受到一定的影响。访谈中了解到,无论是前者的专家评审还是后者企业内部审批均耗时耗力,影响项目进度,导致采用新技术积极性不高。
现阶段,各发达国家大都采用以技术成熟度判定为依据、经第三方评定后发布新技术资讯的模式,值得借鉴。美国联邦评估公司(NES)是不以盈利为主的机构,其任务是对新型建筑材料进行技术评估。NES于1975年由BOCA、ICBO、SBCCIDG3个标准规范组织建立,采用这3个组织的20多名技术专家进行评估。
新技术成果各项体系尚未健全
新技术成果本身的技术成熟度以及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完整,缺乏全寿命期概念,对产品品质以及后期安装、维护、拆改等工作方案并不完善,实施的专业界面也并不清晰,供应及后续技术改进和应用技术服务能力难以持续跟进,产业培育不配套。即使是应用端本身想要通过采纳新技术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与品质的目的,但是技术本身不够成熟完善,为后续持续应用带来阻碍以及未知的成本投入,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新技术的选用。
日本建筑工业化的发展以全面质量管理系统(TQM)、生产管理模式(JIT)、质量管理能力资格认证考试制度为技术支持;美国国会颁布了《装配式住宅改进法案》,对安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装配式住宅使用过程中的多项责任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各自的相关法律依据。
应用端缺乏新技术认知的主动性
从主观上来看,应用主体在面对新技术时都存在老旧惯性思维,存在抵触心理,夸大困难、忽视收益,不愿意变革。未认识到新技术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节约工期的重要作用。从客观上来看,新技术科研、推广机构与应用端有效的沟通渠道未建立,应用主体缺少相关的技术指导培训,无法与时俱进了解到当下国际上最先进技术,这一方面会影响到在新技术应用上的积极性,更会使得应用端由于缺少这些技术知识的培训而放弃应用意图,最终减慢新技术的推广速度。在社会层面,多数公众没有强烈的科技意识,不了解新技术对于使用者自身生活会带来怎样身心健康的体验,限制了使用者对新技术的态度。
新加坡政府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案例给予经济补贴和奖励,如铝模板的使用、BIM系统的使用等均能申请并获得每项高达10万元新币的奖励;德国重视向业主、投资者、银行及房屋使用者等进行科技宣传,旨在提高全社会的新技术应用意识。
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不足的对策建议
对比我国现阶段新技术推广应用问题与国外可借鉴的新技术实施理念可知,目前,没有市场准入制度的把控、政府保障服务的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业新技术在项目上的应用。通过深入研究新技术管理系统机制,作者提出新时期新技术推广应用理想化模型(见图1)。
理想化的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使各方都能发挥作用,形成巨大的合力,推动形成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可见,为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突破产业发展的关键困境,应在政府的保障服务下,极力推动优质新技术成果市场化,提升应用端的意识与理念。建议围绕政府服务保障、市场开放监管、优良“四新”供给、应用端积极理性等四个方面设立发展目标,在新时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体系中,这四者缺一不可。现提出四大支柱不同的实施路径,根据实施的程度分为宏观路径、中观路径和微观路径。
完善政策标准引领机制
任何新兴产业的初期发展都需要宽松的政策环境,对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同样应承担导向激励的作用,要从政策层面识别出新技术为建筑业带来的优势。有义务引导社会大众不断加强对新技术的认知。同时,政府也要发挥“后盾”的作用,通过积极的财政手段,鼓励建设方积极投入到新技术建筑的开发建设中去。
一是制定新技术研发、市场环境建设和需求供给相关政策,如创建新技术认证与标识制度,设立新技术专业机构,实施新技术推广水平考核,优化政府招投标机制等;二是采用多媒体展示、工程示范、竞赛、专业人才培训等加强宣传引导;三是出台激励政策引导产业发展,通过政府工程强制采用、提供消费端补贴、创建专业奖项等创造市场需求。
优化新技术供给体系
新技术成果的培育是完善产业链的基础条件,特别是对于链条长、要素多的产业尤为重要。要重点培养创新要素全、方案整合能力强、能够根据场景需求定制的企业。多角度驱动企业结合需求完善产品体系,为应用端提供能够全面应用的系统解决方案。
一是以成熟的技术供给为基础,配套与现有建造系统相契合且责任边界清晰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售后服务体系;编制《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成熟度判定标准》,对技术/产品本身的可靠性、互换性、工业化标准化程度以及对使用者在环保、节能方面等要求的满足度等进行评价,作为工程建设领域适用技术成熟度的判定工具;二是建立完善相应监管机制,实现对安全质量、售后服务、建造安装的统筹管理,增强应用端信心,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
健全市场开放与实施保障措施
行业发展只有具备市场活力、形成经济的正向循环,才能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在构建足够市场规模的基础上,为新时期新技术应用搭建在研发、试验、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的各类实验场景,能够帮助企业快速加入到创新生态中,同时也会带动投融资、保险、测试、认证、培训等相关服务环节进入市场环境。
一是依托优良新技术供给体系,建立新技术市场准入制度,灵活运用检测检验机制和新技术成果联合论证制度打开优良技术进入市场之门;二是构建新技术价值评估体系,建立优质新技术数据库和多维新技术互动平台,实现技术应用价值及相关信息的传播和使用;三是挖掘学会、协会及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在市场中的专业力量,通过发布技术资讯、开展技术咨询等,为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第一手资料,发挥引领作用;四是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在创新中的示范作用,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新技术快速迭代升级;五是从金融、保险等维度建立全面实施保障机制,为新技术应用保驾护航。
促进应用端积极理性
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企业只有通过创新,优化生产方式,提高技术服务的附加值,才能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对工程建设领域应用端(设计企业、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运维企业等)而言,新技术的应用是检验推广效果的最好的表达方式。各应用端主体均应承担起提供高质量建筑产品的责任,严把质量关,确保最终交付的产品是将真正具有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成果纳入的建筑。
一是重视加强企业战略规划,从顶层规划角度,建立企业级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战略规划,明确提出应用指标与方案;二是完善工具方法,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在行业中的地位及业务需求等,建立不同层级的工具与方法。如构建企业级信息共享平台“新技术智库”,建立新技术价值分析机制,重视项目前期技术策划,编制年度新技术应用白皮书,构建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健全评价制度等;三是强化创新主体合作,加强企业合作,加强产学研用一体化,发挥各自优势,加快企业创新发展;四是重视创新人才选择与培养,积极探索并建立各类型的人才培养与激励政策,关注应用主体技术能力的体现,激发一线技术人员应用新技术的热情与动力。
作者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文见《建筑》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