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筑技术法规简介(上)
1 引言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建筑标准体系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比较独特。联邦政府不负责且很少涉足建筑标准事务,这部分事务属于各州政府职责范围。各州负责建筑安全立法工作,州/县市政府颁布实施建筑技术法规。编制模式规范(Model Code)的绝大部分工作由协会或标准组织承担。这些机构多属于独立的非营利民间/私营机构,不受政府机构和组织的管理。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各州有权根据本州情况立法以及决定采用任何协会的模式规范作为本州的技术法规。因此,各州是否采纳已有模式规范由各州自行决定;即使是采纳模式规范的各州,其采纳情况及进程也各不相同。
2 建筑技术法规发展历程
美国建筑技术法规的发展,与其模式规范的制定机构的变迁是分不开的。现将其与制定机构的发展合并进行介绍。
2.1 BOCA、ICBO、SBCCI、CABO和ICC
美国建筑技术法规的制定工作,起步于20世纪初期。20世纪上半叶,先后成立了国际建筑官员与规范管理者联合会(BOCA,1915)、国际建筑官员联合会(ICBO,1922)和南方建筑规范国际联合会(SBCCI,1941)三个非营利的民间机构。这三个机构都编制谋求统一标准地位的建筑模式规范。模式规范与协会或学会制订的标准之间相关性很强,引用了大量其它相关组织(如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美国混凝土协会(ACI)等)制定的标准。
1972年,成立了美国建筑官员理事会(CABO),由上述三个机构的董事会成员组成,但不代替上述三个机构。CABO的宗旨是通过协商,强化模式规范的地位和作用,在政策上体现一致性。
1994年成立了国际规范理事会(ICC),结束了美国建筑模式规范长期三足鼎立的分割局面。其任务之一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模式规范,其基础是BOCA等三个机构的三套模式规范。
ICC致力于制定包括住宅、学校及商业在内的民用建筑的全国性建筑安全、防火与节能规范,从而改变以往美国国内不同地区采用不同模式规范的局面。1997年,ICC发布了“国际建筑规范(草案)”(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Draft),IBC)。由BOCA、ICBO和SBCCI的代表组成听证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两次听取公众对规范草案的意见。此后,这三个机构各自制定的模式规范均不再更新,合并为统一的IBC规范。IBC规范2000年正式出版。至今,ICC已经出版了15本模式规范,成为一个系列规范I-Code,如“国际防火规范”(International Fire Code,IFC)等。规范冠名“国际”,反映了ICC 的愿望,但并非在国际通用。
ICC国际规范是统一完整的、不受区域限制的、获得公认的全国性建筑规范。尽管有些地方仍在自行制定规范,但大多数美国境内的州、市和县都选择采用由ICC制定的国际规范和建筑安全规范。这些规范还作为联邦地产在美国境外建造建筑时的依据。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参考使用这些规范。
2.2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成立于1896年。其宗旨是促进消防、电气及相关安全领域的科学发展和方法改进,开展消防研究、教育和培训,并维护和传播相关信息;减少火灾和其他灾害,保护人类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NFPA的标准规范编制起源于1895年。当时一些喷淋灭火保险从业人员聚在一起讨论关于喷淋系统的安装问题,并最终于1896年形成了第一部安全文件NFPA 13——喷水系统安装标准。目前,NFPA在消防、电气、化工、建筑及生命安全领域已编制了300多部安全规范和标准,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应用。
NFPA最初曾加入ICC,一起致力于发展国际防火标准IFC,但由于不赞同ICC所编制的I-Code规范,后来退出I-Code规范编制,自行制定建筑模式规范NFPA 5000,希望与I-Code规范竞争。目前,就影响力和被采用情况而言,NFPA 5000模式规范不如I-Code规范。
2.3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ANSI)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准官方标准机构,是美国国家标准化活动的中心。ANSI的前身是1918年成立的美国工程标准委员会(AESC)。1928年,美国工程标准委员会改组为美国标准协会(ASA)。1966年8月,又改组为美利坚合众国标准学会(USASI)。1969年10月6日改成现名: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
ANSI本身很少制订标准。标准由相应的标准化团体、技术团体、行业协会制订。这些组织按自愿原则将制订的标准提交ANSI审批成为美国国家标准。同时,ANSI在联邦政府和民间标准组织系统之间起到协调作用,指导着全国的标准化活动。
ANSI遵循自愿性、公开性、透明性、协商一致性的原则审批ANSI标准。前述模式规范也是经ANSI审批的美国国家标准之一。ANSI批准的标准是自愿采用的。
3 建筑技术法规体系
美国建筑技术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三大部分文档构成:(1)模式规范(Model Code);(2)标准(Consensus Standard);(3)源文档(Resource Document)。这三部分内容形成一定的层次关系,其中模式规范的级别最高,认可度最高,内容也最少,各个规范中均采用或是引用了一定的标准;标准是得到广泛认可的、暂时没有上升到模式规范的内容或者是模式规范内容的具体说明,用于指导具体的工程设计工作;源文件记录的是更深层次的内容,讲解规范和标准规定内容的原理、背景等,也包括各规范、标准的最新研究成果,源文件也经常被模式规范所引用。建筑技术法规体系中这三大部分内容同时发展更新,它们之间不是严格的递进关系,包含着相互的穿插渗透。当它们被政府通过立法程序采纳后即成为技术法规。以下介绍美国主要的建筑模式规范。
3.1 I-Code简介
ICC制订的I-Code系列模式规范,由以下15部组成:
2015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国际建筑规范
2015 International Residential Code for One- and Two-Family Dwellings国际住宅规范
2015 International Mechanical Code国际机械规范
2015 International Plumbing Code国际管道规范
2015 International Fire Code国际防火规范
2015 International Fuel Gas Code国际燃气规范
2015 International Energy Conservation Code国际节能规范
2015 International Existing Building Code国际既有建筑规范
2015 International Wildland Urban Interface Code国际荒地与城市界限规范
2015 ICC? Performance Code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建筑与设施性能规范
2015 International Property Maintenance Code国际物业管理规范
2015 International Zoning Code国际区划规范
2015 International Private Sewage Disposal Code国际私有污水处理规范
2015 International Swimming Pool and Spa Code国际游泳池与温泉规范
2015 International Green Construction Code国际绿色建筑规范
目前,与建筑相关的三个主要模式规范(国际建筑规范IBC,国际住宅规范IRC,国际防火规范IFC)及其采用情况如下:
(1)IBC(2015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适用范围包括除独户、双户住宅和三层及以下的联排别墅外的所有建筑。在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纽约市、美属维珍群岛和波多黎各采用(整州和(或)地方层面)。
(2)IRC(2015 International Residential Code),全面汇集了非商用独户和双户住宅中所有建筑、管道、机械、气体燃料和电气方面的要求,覆盖了住宅和三层及以下的联排别墅。在49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关岛、美属维珍群岛和波多黎各采用(整州和(或)地方层面)。
(3)IFC(2015 International Fire Code),目的是保护人身及财产免受火灾及爆炸危害,包括一般预防措施、应急计划和准备、消防通道、供水、自动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特殊危险和有害原料的贮存及使用等内容。在42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关岛、纽约市和波多黎各采用(整州和(或)地方层面)。
3.2 房屋建造和安全规范(2015 NFPA 5000)简介
NFPA 5000在2002年正式出版,并通过了ANSI的审核,成为美国国家标准。2015版NFPA 5000提供了在有关房屋建造、防护和用途特性方面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及公共福利安全和尽量减少伤害的必要要求,对建造许可、设计、施工、材料质量、使用和居住等方面作出规范和控制,反映了当前行业和技术的发展。
4 建筑技术法规与标准制定程序
4.1 ANSI美国国家标准制定正当程序要求(2015年1月版)
美国国家标准制定正当程序要求用以规范美国国家标准(ANS)的立项、修订、再确认及撤销等活动的一致自愿性发展,以保证公正与公平竞争。其主要内容包括:(1)正当程序的必要要求;(2)基准要求;(3)合规的ANS政策(包括专利政策);(4)合规的ANS管理程序;(5)ANSI指定授权机构的合规政策与程序;(6)附录A 定义;(7)附录 B 临时ANS编制与修订程序。
4.2 ICC规范编制程序规定
ICC在技术、管理和规则方面制定了43部章程和委员会政策,以CPxx-xx命名,其中CP28-05规范编制章程对规范的制修订作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介绍;(2)规范编制周期;(3)规范修改建议提交;(4)提案处理;(5)委员会听证;(6)公众征求意见;(7)公众意见听证;(8)正式一致性在线投票;(9)有资格的最终动议投票者;(10)认证和发布结果;(11)规范发布;(12)申诉;(13)违规。
ICC规范每年修订一次(从2003年开始改为一年半),每三年出版新的版本。ICC采用开放式的方式修订规范,即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规范条文的修改建议的提案,ICC在其主页上公布所有的提案;每年举行听证会,讨论提案,任何人都可以参加、质疑并发表意见;如果提案在听证会上通过,则将根据提案修改规范。每个提案有两次公听的机会。ICC为编制规范的委员支付参加听证会的路费和杂费。其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ICC规范制修订程序
4.3 ICC标准编制程序规定
为保证ICC制订的I-Code系列模式规范成为协调完善的体系,制定一系列可用的配套参考标准非常必要。ICC规范编制章程CP12-03对法规参考标准的制修订及维护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标准委员会;(2)标准制修订依据;(3)标准制修订申请;(4)程序;(5)标准制修订自愿委员会组成;(6)自愿委员会任命;(7)ICC标准规则;(8)理事会。
4.4 NFPA标准编制程序规定
在NFPA标准编制程序中,标准委员会( Standards Council)任命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小组负责标准的编制与更新。NFPA标准编制程序最大的特点是完全性、开放性和基于一致性,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公平、平等地参加标准编制。所有NFPA标准的修订周期大约为3~5年,其修订每年有两次启动机会,通常情况下标准修订耗时两年完成。NFPA标准编制程序有四个基本步骤:(1)补充阶段(现行版NFPA标准一经公布即开放接受公众补充);(2)征求意见阶段;(3)联合技术会议;(4)委员会申诉和标准发布,如图2所示。
图2 NFPA标准编制程序
4.5 行业协会标准编制程序规定
建筑技术法规大量引用各专业协会、学会编制的配套技术标准。这些专业协会、学会多为非官方的、由ANSI授权的标准发展机构(SDO),如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ASCE,美国混凝土学会ACI和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等,。这些机构都有整套合规、完备的标准编制和管理程序。
(1)ASCE标准规范编制
ASCE的标准编制采用自愿原则,由标准委员会CSC(Codes and Standards Committee)进行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提出新标准的创建。标准委员会CSC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期进行的公开投票决定标准的接纳。ASCE接收与其目标一致,具有公众利益,且具有可行性的标准申请,其标准委员会CSC由相应专业分会建立。ASCE标准发布标准的渠道有很多,如协会主办的杂志、学术类期刊等等,协会各部门及消费团体、公共利益组织、其它工程协会与技术组织等也会收到协会的通知。
ASCE标准编制程序的主要规定包括:(1)关于提出新增(标题、条文、说明、附录)或修改的规定;(2)标准条文提出;(3)委员会通信表决;(4)委员会通过提出的标准条文;(5)意见投票处理确认;(6)反对票处理;(7)编辑修改;(8)勘误;(9)CSC审批学会标准及说明终稿;(10)征求公众意见;(11)修改或再确认;(12)认定为美国国家标准。
(2)ACI标准规范编制
ACI技术委员会手册TCM-15对设计和建造标准规范的编制作了详细说明。ACI标准编制主要包括7个步骤:(1)新文件或对现有标准修改文件的准备;(2)技术委员会对草案进行通信投票;(3)将技术委员会批准的文件提交技术活动委员会TAC审核;(4)根据TAC的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5)为期45天的公众讨论期;(6)公众讨论后的文件经技术委员会修改后提交TAC审核;(7)提交标准理事会作最终审核。
(3)ASTM标准规范编制
ASTM标准制定一直采用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制度。标准由技术委员会负责,由标准工作组起草。经过技术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投票表决,在采纳大多数会员共同意见,并由大多数会员投票赞成后,标准才获批准,作为正式标准出版。在一项标准编制过程中,对该标准感兴趣的每个会员和任何热心的团体都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委员会对提出的意见都给予研究和处理,以吸收各方面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5 结束语
在美国,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协会、学会、制造商等)均可提出编制或修改标准的建议。任何组织都可以编制自认为有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指南及手册。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通过一定的程序将某一标准认可为国家标准(仍为自愿采用的标准)后,该标准才可能被地方政府依法采用,从而成为某一方面或某一地区的法规。因此,不论I-Code规范,还是NFPA 5000,都首先由ANSI认可为美国国家标准,然后在被某些州、县、市依法采纳或在已被采用的法规中所引用时,就成为技术法规,在其行政管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
概括而言,美国建筑技术法规体系具有如下特点:
(1)政府、民间分工明确。美国由民间机构编制建筑技术规范,即模式规范;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不直接组织参与规范和标准的编制,主要通过立法,使模式规范具有法律的地位,成为建筑技术法规。简言之,民间编制模式规范,政府赋予法律效力。
(2)规范和标准编制制度完善。模式规范都有固定的制修订和出版周期,可及时改正规范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吸收新的技术成果,有利于规范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与之配套的标准,也都有完备的制修订程序,可有效支撑模式规范的发展。
(3)规范和标准体系配套。美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实行技术法规与标准结合的体制,技术法规由政府管理,标准由民间机构(包括协会、学会等)制订。技术法规大量引用标准。技术法规使用法律语言,侧重于重大的技术原则和带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注重原理、概念。大量被法规引用的技术标准内容均成为法规的一部分。
美国建筑技术法规简介(下)
1 引言
美国联邦政府不负责且几乎不介入建筑技术法规的制定过程,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建筑技术法规。国际建筑法规理事会(ICC)和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制定模式规范。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建筑中涉及健康、生命及财产安全的法规颁布实施授权给州政府,也可顺延授权给地方(市,县)政府。因此,州(地区)负责地方建筑技术法规的监管事务。
2 国际建筑规范IBC
美国建筑技术法规的编制以性能为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个部分。技术法规管理要求部分的内容包括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标准化管理两个方面,侧重于建筑工程管理方面。技术要求部分内容的出发点是:结合本国的气候、地质、资源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政治、人文等社会因素,围绕工程安全、保护人的生命、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及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技术要求部分可具体化为:结构安全,火灾安全,施工与使用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噪声控制,节能和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规定等。
以目前被最广泛采用的国际建筑规范(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IBC)为例,其最新的2015版内容分为三大部分:管理,技术规定和附录。
IBC第1章为管理,详细规定了IBC的目标和适用范围,与其它规范、标准的关系,IBC的执行部门及建筑官员权责,工程许可,地基和屋顶设计荷载,提交资料,临时结构及使用,收费,施工检查,使用证书,服务设施,申诉,违规,停工,不安全结构和设备等。
IBC第2~34章为技术规定(第2章为术语),涉及生命财产安全、抗震、结构、防火、管道、环境、采光、采暖、无障碍、节能、可持续、场地、防潮、有毒物质、隔音、通风、卫生、排水和废物处理、热能装置、楼梯坡道等多项内容。
附录从A到M,共13个。在每个附录标题下,都注明除非在采用法令有特别的规定,附录不是强制的。当被地方政府采用成为法规后,有的附录将被修改为强制的,并有不同的注;有的依然注明“除非在采用法令有特别的规定,附录不是强制的”,说明其仍然是非强制的。
3 模式规范转化为技术法规
3.1 转化为州法规
如前所述,ICC、NFPA等机构编制的规范是一种模式规范,并不直接具备法律效力。联邦政府不规定全国统一的规范,而是由州、县、市政府自己决定采用哪些模式规范作为州、市、县的规范。只有当模式规范被州、市、县政府依法采用后,才作为强制执行的正式立法文件,即成为该州、市、县的建筑技术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模式规范中引用的标准条文,也同时成为强制执行内容;没有引用的标准条文,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州政府在采用模式规范作为法规时,可以完全照搬,也可以根据州的气候、地质和地貌的具体情况(如是否有台风、地震等),作必要的修改、补充。
3.2 转化为市、县法规
州的法规出版后180天内,若市、县地方政府不采取立法程序将州的法规转化成市、县地方法规,则州的法规在市、县自动生效,且不能对其作任何修正;若通过程序将州的法规转化成市、县法规,则可以根据市、县的气候、地质、地貌条件对其修正。一般来说,修正后的市、县法规应该比州法规的要求更加严格。如华盛顿州建筑法规规定任何行政区不宜降低法规最低要求,并规定了法规中禁止修改的内容范围,对可以修改的部分也有严格的规定。加州管理法规2007的前言中规定:“各地方如有必要,宜基于当地的气候、地质、地貌条件,合理地制订更加严格的建筑标准。当地条件的调查结果和采纳的标准必须经BSC(加州政府设立的建筑标准委员会)备案才能生效。如无适当采纳和必要的备案,前版州建筑法规采纳并适用的地方建筑标准将不再应用于新版州建筑法规中”。
市、县在修正州法规时,可以用模式规范作为对州法规的补充(对于州法规未完全采纳模式规范的情况),此时可以不修改模式规范直接采用,也可以修改后采用;除此之外,市、县还可以新增自己制订的法规(州法规或模式规范中没有的内容),但以上两种方式的修正均不能与州的法规相抵触。市、县也需要通过提案、听证会、投票、议会批准、市县长签字的程序,才能使模式规范或提案成为法规。
4 IBC的管理要求
美国技术法规的实施检查等管理要求是建筑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强化实施和监督,技术法规明确规定建立技术法规监管部门(如建筑安全部),该部门配备各类建设官员,具有相应的权力,执行相应的任务,履行相应的职责。监管部门的权限(含投诉处理、仲裁等)在技术法规管理部分有详细规定。
2015版IBC的第1章为管理条文,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筑安全部及建设官员的职责与权力
为了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地方政府必须成立建筑安全部(各地方政府的相关机构可能会用不同的名称),该部的负责官员称为建设主管,由政府的主管任命机构任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在任命机构的协同下,建设主管有权任命一个建设副主管、相关的技术官员、检查官员、计划官员和其他雇员。他们具有建设主管委任代表的权力,统一称为建设官员。
建设主管被授权指导和执行法规的各项条款。建设主管有权提供法规的解释和阐述法规的条款。建设主管应该接受申请、考查建设文档、颁发建设、改造、拆除和移动建筑和结构的许可证,检查已获得许可的项目和确保符合法规的条款。
建设官员有“进入权”,即若有必要,建设官员有权在合适的时间进入建筑进行检查,或执行法规赋予的职责。
当实施法规的条款有困难时,经业主或业主代表申请,建设主管有权根据法规的目的和意图,对遇到的情况进行修改,这些修改不会影响健康、可实行性、人身及防火安全或建筑要求,修改的细节应记录下来,并载入到法规执行机构的档案中。
建设主管以及负责执行法规的雇员,不应该被认为是以个人的名义执行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不是存有恶意,而是由于疏忽而造成人员或财产的伤害,则不认为是故意伤害,任何由此而引起的起诉应该被阻止。建设官员或助手在执行法规时不应该有付出代价的可能性。
(2)工程许可
所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扩建、改建、搬迁、拆建、修缮等涉及法规管辖的内容,业主或授权代理人应向建设主管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后才能进行。可以申请办理年度许可,对按照许可进行的工作应作详细记录,按业主的要求归档。法规具体规定了不需要申请许可的工程(包括建筑、电、燃气、管道)。
申请人填写由建筑安全部门提供的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申请许可的工作,工程的位置,工程的用途,工程计划和其他资料,工程的估价等。许可证批准后180天未动工,则被认为自动放弃;申请人可以提出延期,建设主管有权批准一次或多次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180天。
提交工程许可申请时,应一次或分几次提交施工文件。施工文件由业主雇用的注册设计人员准备。施工文件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文档。施工文件包括:防火系统施工图,出口方式,外墙,场地平面图等。建设主管在颁发工程许可证的时候,施工文件应得到书面形式或盖章形式的批准。施工期间,修改的施工文件应重新提交申请。如果施工文件对于确定其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不是必需的时候,建设主管有权不要求提供施工文件。
(3)收费
当申请建筑、结构、电气、机械、给排水系统工程或者改建工程等获得许可时,每项申请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交费。交费后,申请获得的许可才能生效。
(4)检查和验收
所有申请许可证的工程必须接受建设主管的检查。在颁发许可证前,建设主管有权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检查的项目包括:地基、基础、混凝土楼盖,主体框架,木板和石膏板,防火焊缝,能效等。
在建设许可的所有工作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
(5)使用证书
在获得建设主管颁发的使用证书之前,任何建筑或设施都不得居住、使用;任何已建的工程,不得改变其用途。
验收中没有发现违反法规和其他有关法令的条款时,建设主管应颁发使用证书。使用证书的内容包括:施工许可证号,工程地址,业主的姓名和地址,工程的描述,明确工程已通过验收、符合法规的要求,使用划分和使用分类的说明,建设主管的姓名,颁发许可证所依据的法规版本,明确其使用符合法规第3章的规定,明确按法规第6章规定的建筑类型设计使用,是否有自动喷淋设备以及是否需要自动喷淋设备,建筑物许可的其他专门规定等。
(6)服务设施
在获得证书之前,可以临时接通电、燃气等服务设施,不能正式通电、通气。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即将发生的生命财产灾难,建设主管有权切断服务设施。在切断前,应通知服务设施部门、业主和使用者。
(7)申诉委员会
应成立一个申诉委员会,听取和审理工程许可申请者对建设主管所作的决定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政府任命,由经验丰富的、经过有关施工方面训练的非政府官员人员组成,制订一定的程序开展工作。申诉委员会没有权力取消法规的规定。
(8)违法和停工
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法规条款从事安装、施工、改建、扩建、修缮、搬迁、拆毁等,均属非法行为。建设主管有权对违法行为下通知,使违法者中止行动。如果违法通知没有得到立即执行,建设主管有权要求政府的法律部门采取行动以阻止违法。任何人如果违反了法规的条款,应按法律规定受到处罚。
当建设主管发现违反法规的行为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停工命令;下发停工命令之后继续进行工程施工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9)不安全结构和设备
如果发现不安全的结构和设备(如有火灾危险,对人身安全和公众利益有危害等),建设主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或代理发出通知,要求维修或者整改,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5 建筑技术法规的实施监管
政府机构除审查和批准采用模式规范和协会标准外,还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有关建筑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另外,还要承担推行法规的职责及采用法规的后果。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负责审批建筑规划和设计图纸,发放许可证等,并实地检查工程施工情况。
5.1 监管部门
建筑技术法规的目的是保障公众安全、健康和保护公众利益。法规适用于各种类型建筑的建设活动。法规在整个建设活动的全过程中是否得到实施,由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即政府部门是建筑技术法规的执法者。例如洛杉矶市的“建筑与安全署”(Department of Building and Safety),蒙特利公园市的“社区和经济发展部”(Department of Community & Economic Development)。
洛杉矶市的“建筑与安全署”下设行政办公室和5个局:许可与工程局(Permit and Engineering Bureau),检查局(Inspection Bureau),技术服务局(Technology Services Bureau),法规执行局(Code Enforcement Bureau)和资源管理局(Resource Management Bureau),是全美国同类政府机构中最大的一个,有900多名员工。建筑与安全署在全市有14个办公地,每年接待约41万人次,审查约4.8万个项目,每年执行超过68万次现场检查。
蒙特利公园市的“社区和经济发展部”下设5个科:建筑与安全科(Building & Safety Division),法规执行科(Code Enforcement Division),经济发展科(Economic Development Division),规划科(Planning Division)和房屋科(Housing Division)。其规模比洛杉矶市的建筑与安全署小得多,如法规执行科只有1名发展服务主任、3名执行官员和1名高级打字员。
5.2 检查制度
(1)建设官员和消防官员
建筑技术法规最主要的监管者是建设官员,其领导的建筑执法部门(如建筑、建筑与规划、规划与经济发展、公共安全等部门)在实力与规模上有着很大差异,这主要取决于当地社区的规模与结构。在一些行政辖区,经授权的消防官员(一般是消防局或消防队官员)会对关于建筑用火和消防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喷淋系统的设计与安装。这有助于建设官员确认所有过程均符合法规要求。但这种评估与检查也取决于监管部门的实力与规模。有的部门往往只是依靠审核设计者的资质及其合乎要求的设计文件。在某些地区,结构工程师、机械工程师和消防工程师都会参与到详细的设计计算审核中。
(2)性能化设计的评估与验收
采用指令性的设计规范便于评估和验收,而对于基于性能的设计的审查和批准在操作上常常大相径庭。因为缺乏明确的指导、专业知识和培训,一般的执法机构对于此类设计均有抗拒心理。在一些小地区,尤其是小的建筑执法部门,一般是拒绝或是让第三方审查或者只看设计者资质。对于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执法部门,他们将做同业审查。不同地区对基于性能的设计的审查要求不同,审查批准过程也有很大不同。
(3)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
虽然一些执法部门在计划审核及实施检查方面寻求外部帮助,但建筑和消防部门,或其部分职能的私有化在美国并不典型。当某地区感到没有能力审查一个特定设计时,ICC性能规范鼓励使用同业审查和合同审查服务。这当然是由当事地区来决定。特殊检查要求也许会使第三方检查机构成为必然,尤其是当需要一些特殊专家时。在美国,关于建筑师和设计师通常情况下是否应能对其建筑计划作出自我证明的讨论仍在继续。
5.3 建设过程中的检查
建筑监管过程中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检查,根据建筑规模、辖区授权或执法部门的实力有着不同的细节程度。通常来说,监管包括计划和申请的评估、颁发建设许可、施工检查和颁发使用许可。建筑规划和设计的批准细节基于执法部门的人员编制和类型以及建筑规模和重要性有所不同,但都必须遵守当地法律。例如,一栋独户住宅的建造过程通常包括规划评估、细部检查(结构荷载,电气和管道系统等)。一个包括一些小商业分区(咖啡馆,美发店,文具店等)的大型商场建筑,就需要进行反复的规划评估和检查。一个可容纳多人的复杂赌场建筑,常常需要进行更多的评估和特别检查。尤其是对于寻求基于性能设计的建筑来说,这些都是必须要执行的。
当业主或设计师提交一个基于性能的设计方案时,最好在概念阶段即与主管部门沟通(有些地区是必需要求)。有时,必须提交包含目标设计和(或)可选择方案的前期报告,如防火工程设计概述、人身安全分析等。对于更加复杂的建筑和设计,施工检查力度会更大,同时要求进行试验。有些地区会要求扩展的专家会审作为官方规划评估和检查的补充。在某些地区的一些特定项目中,可以允许有资质的专业设计人员自行验证。
政府部门通过两个方面执法:设计审查和发放工程许可证,施工现场检查和发放居住证。以洛杉矶市为例,其总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1 检查与许可流程
洛杉矶市的设计审查和发放工程许可证由许可与工程局负责,分别审查有关设计。提交审查的设计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计算书、程序使用说明书、图纸等全部设计资料,这些资料必须由持证的注册专业设计人员作出。审查后,认为符合加州法规、洛杉矶市法规和都市规划法等法规,即可发放工程许可证,同意开工。
洛杉矶市建设工程的现场检查由检查局负责。检查局下设建筑检查、管道供热和火灾喷淋检查、电器检查、电梯和压力容器检查、住宅检查、定级、餐馆及医院快速程序/检查个案管理、培训和应急管理机构。
在施工进程的每一阶段,都要现场检查是否符合法规和设计图纸。基本检查内容有:地基、土方工程、基础、钢筋混凝土/配筋砌体、钢结构/木结构、空调设备安装、电器/机械/管道、外墙等。特殊的检查内容有:混凝土、混凝土内预埋螺栓、抗震混凝土框架、钢筋和预应力筋、钢结构焊接、高强螺栓、砌体结构、防火涂料等。每次检查都有记录。竣工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居住证。未获得居住证之前,任何建筑物或设施都不得居住和使用。
无论是设计审查、发放许可证,还是现场检查,都按照法律规定收费。
5.4 争议解决
在技术法规执行和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的影响因素很多,包括行政辖区的法律是否允许作出与法规不一致的决定。这一点对于由基于目标设计向基于性能设计转化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显得特别重要。
例如,在某些行政辖区,执法部门可以对替代设计进行评估并作出可接受的判断;但在其他地区,法规官员不能对它有任何作为,因为法律要求与法规不一致必须要申诉。这种情况下,一个申诉委员会将对替代设计进行评估并作出决定。除这种特殊的立法限制外,当不能直接与建设官员或消防官员达成解决方案时,大多数行政辖区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一种申诉程序,用以处理这种情况。这些申诉委员会有地方级别的,也有州级别的。
最后,如果在建筑监管领域内都无法达成一致,申诉将诉诸司法系统,法院将作出最终裁决。
5.5 责任人
在美国,负责遵守建筑和防火法规的主要责任人是建筑业主。这意味着即使是建筑租用者和(或)设计师违反了法规,建筑业主也要负责任。然而,美国社会非常倚重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当有事故发生,如火灾、主体结构破坏或主要设计和施工存在瑕疵时,很多人将会为此承担责任。尽管建筑业主是最终责任人,但租户、设计师和承包商等都会被起诉。例如当租户关闭了喷淋系统而导致火灾,建筑业主将为违反法规担责但可控告租户的疏忽大意。
在法治非常发达的美国社会,制定并给予建设官员一定的保护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国际建筑法规IBC第1章给出了使建设官员免于不必要的官司缠身的规定,否则行政辖区内的执法部门将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法规明文规定,执法过程中,只要不是恶意,而是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的人员、财产伤害,不认为是故意伤害,法规保护因此而受到起诉的执法人员。通常,国际建筑法规IBC第1章和ICC性能法规ICCPC的管理条文都试图创立一个构架,以期清晰地定义法规监管系统中涉及的各个角色。由于性能设计相关的问题更加复杂,所以ICCPC条文关于设计方(设计专业)、建筑业主和主管部门的角色定义更加详细。例如,ICCPC定义了需要多个专业的设计师参与的设计中何为“首要设计专业”。
6 结束语
美国建筑技术法规的管理要求和政府机构制定的有关建筑监管条例,规定了法规的执行与监管要求,即从工程准备、规划、审批、开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居住或使用等各个环节作出了完整的法律规定,对保障法规技术内容的有效实施,实现法规的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