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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新规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周艳  时间:2017-06-30 11:02:21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山东省政府新闻办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并解读《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并解读《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称“《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下称“《标准化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限额以下、乡村工程以外的,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如何监管进行了明确和补充,实现全省所有城市、乡村工程质量监管的全覆盖。同时,明确了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模式,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企业要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针对目前建设单位在造价、发包、工期、材料采购等方面突出存在的违规行为,《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设立了责任界定条款,明确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此外,山东省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宋锡庆介绍,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充分保护低收入群体权益,《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调高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见证取样比例,取样从不低于应取数量的30%提高到了100%,这在全国是首创。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施工、监理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宋锡庆介绍,《标准化管理办法》首次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住建、规划、通信、人防等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作了细化归结,强调工程建设要全过程执行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与诚信管理体系衔接。明确地方标准项目分为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政府委托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社会申报项目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需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鼓励有能力的团体、企业制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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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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