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条 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第十一条 编码规则由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赋码。
第十二条 项目已有非在线平台编码的,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规则赋予项目代码,并与原编码进行对应。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十三条 应用管理部门要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 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要首先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 运行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线申报,获取项目代码;各应用管理部门依责办理,优化服务。各级在线平台要强化技术手段,支持有关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项目单位在审批事项办结后,要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通过相应的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信息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在线平台应当根据办事指南和项目申报信息等,向项目单位告知应办事项,强化事前服务。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
(二)项目受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线平台开始计时。
(三)项目办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并告知项目单位。
(四)事项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结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等相关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
(五)项目实施情况监测。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定期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事前告知项目单位的应办事项全部办结后,由在线平台生成办结告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相关事项办理时限要求,进行计时,并根据实际进度进行自动提示。不纳入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的相关环节,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调整计时节点。
第十六条 应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办理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运行, 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在线平台支持各级各部门纵横协同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涉及中央和地方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 应当及时在中央平台和省级地方平台之间交换。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十九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权限与在线平台开展数据共享与交换。与统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应当符合政府统计法律制度。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条 建设运维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安排在线平台升级改造及运维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建设运维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在线平台要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建设运维部门要实时监控在线平台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在线平台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当数据规范调整时,各级在线平台要按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建设运维部门会同应用管理部门保证数据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运行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规则,共同加强管理,保证平稳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2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