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部署,结合水利建设实际,近日,水利部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在放宽市场准入、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招标投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依规监管等方面提出18条具体措施。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二是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保证金。对保留的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缴纳,并严格按规定及时返还。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相关证照证件。三是在招标投标环节,强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招标范围、提高招标标准。四是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要求加强对市场主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查处力度,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将其信用信息全面应用于资质审核、评优评奖、评标等工作中。五是依法依规监管方面,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擅自设立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管事项。改进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制度等。
《实施意见》出台后,将对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监管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