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十五次会议两次审议,于2016年11月30日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市人大常委会4月7日公告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系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立足于将过去本市在建筑物外立面整理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通过地方性法规巩固和拓展宜昌建筑物外立面整理取得的成果,推动建筑物外立面管理由集中整治转向常态化管理,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和城市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是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宜昌作为全国重点旅游城市,城市形象至关重要。城区建筑立面景观是展示和宣传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是构建和谐城市、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和城市品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对打造优良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旅游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巩固建筑物外立面整治成果的客观需要。2013年以来,宜昌市启动了城区主要道路和关键节点的建筑物外立面整理工作,城市形象显着提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与此同时,由于城市整理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少数市民思想认识不到位,在项目完工后的维护和管理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保护建筑物外立面整治成果,是城市发展所需、人民群众所盼。以地方性法规明确责任主体、管理制度、执法监督和处罚细则,有利于增强管理行为的严肃性、强制性。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建筑物外立面管理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涉及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多个市直部门,具体管理中存在职责相互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等突出问题。从实践看,仅靠行政命令和联席会议等方式只能解决一时之需,不能从长远确保责任落实、管理到位。同时,针对普遍存在的屋顶私搭乱建等行为,迫切需要地方性法规及时、有效地予以规范。
二、条例的总体框架
条例共二十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建筑物外立面定义、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制度和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二是监督管理制度,主要规定了设计方案的提供、户外广告,标识与夜景灯光设置要求、维护管理责任制度、相关设施安装要求和禁止性行为;三是法律责任,规定了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行政和刑事责任;四是附则,规定了参照执行条款和条例实施日期。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适用范围。考虑到城市建设管理的重点需求、城市整理工作主要实施范围,以及普遍涉及社会公众情况下的执法成本,条例将适用范围限定为本市城区范围内,即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五个市辖区范围内,同时规定宜昌市所辖各市、县、自治县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条例还规定了重点监管制度,即对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建筑物外立面定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建筑物外立面的准确含义,实践中,全国各地对建筑物外立面范围的界定也并不统一。鉴于目前宜昌市城区利用建筑物屋顶私搭乱建、乱堆滥放现象比较普遍,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容貌,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到宜昌市城区实际情况,将“建筑物屋顶”纳入建筑物外立面范畴,体现了宜昌特色。同时考虑到除了建筑物、构筑物外还有城市公共设施以及一些设置在路边的光交箱、变电箱等其他设施,故在建筑物外立面定义中增加了“其他设施”。
(三)监督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管工作,基本解决了建筑物外立面管理过程中长期以来存在的执法主体混杂、权责不清等突出问题,从而保障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做到职权清晰、运行顺畅。
(四)维护管理责任制度。为落实责任主体,条例创设了建筑物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同时考虑到使用人和管理人也与建筑物外立面维护管理密切相关,规定了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建筑物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的,可以从其约定。此外,针对实践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权属的复杂情况,且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也与市容环境卫生具有关联性,条例参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将所有权人确定为建筑物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的同时,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还包括特定建筑物外立面的相关人员,适当扩大了责任人的范围,从而使建筑物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的义务更容易得到履行。同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当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时,应当及时予以修补、粉刷、清洁。
(五)行为模式。为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整理成果的保护,同时兼顾私权行使,条例对居民生活必需的方面作限制性引导,对保护建筑物外立面必须的方面则作强制性禁止。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的,对建筑物外立面实施成片区统一改造的,都应当提供设计方案。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条例还对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夜景灯光、标识提出了原则性、引导性要求。同时条例将损坏、擅自拆除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擅自改变这些设施位置、规格、式样、颜色,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这些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行为列入了禁止性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责任。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并参照外地做法,条例设定了相关处罚条款。总的思路是,对普遍涉及居民生活、属限制性引导范围的,处罚轻一些,重在引导;对涉及单位或者经营主体义务、属强制性禁止范围的,处罚重一些,体现惩戒。针对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设置广告这些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条例在《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适当提高了罚款数额下限,以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考虑到实际管理过程中,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违法行为人往往已将违法建筑建成,此时进行拆除,不仅执法成本高,而且也会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条例直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为依据,规定对违法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