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16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1078866.08万元,同比下降0.9%。其中,存款(含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收入103161.8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964584.43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17.17万元,其他收入10602.59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16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582778.93万元,同比增长94.2%。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504750.35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670.98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48112.47万元,其他支出29245.13万元。同时,经市财政局批复后支出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专项经费31522.3万元(主要为公积金贷款资产委托管理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经费、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运维服务等业务支出费用)。
●(三)增值收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受此影响,2016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496087.15万元,同比降低37.1%。增值收益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1.6%,比上年同期下降1.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规定,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17030.7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6586.6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2911万元,应缴财政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09558.77万元。截至2016年底,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63766.6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管理中心为全额拨款预算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函〔2002〕100号)的规定,经市财政局批复,2016年,人员经费17047.18万元(含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离退休人员经费等),公用经费2451.19万元。
■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截至2016年底,逾期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255.85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0.04‰。当年无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金额,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741339.03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2%。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截至2016年底,管理中心的逾期项目贷款已全部收回,无逾期项目贷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贷款余额的4 %。当年无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金额,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2427.58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9.8%。
■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6年住房公积金实缴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6.8%和15.8%。
其中,缴存单位的构成情况: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6%,国有企业占4.8%,城镇集体企业占0.7%,外商投资企业占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1.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2%,其他占6.8%。
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占18.9%,国有企业职工占20%,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占0.7%,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占11.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占41.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占0.7%,其他职工占6.9%。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201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占53.1%,中等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介于201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倍-3倍之间)占38.6 %,高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201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占8.3%。
●(二)提取业务
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414.4万笔、1132.23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9.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74.9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9.6%,租赁住房占5%,其它占0.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0.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8.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00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2%,其他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