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的评价标准,由市级建设、交通、水务、绿化、民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限期末改正的;
(二)工程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限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危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安全质量缺陷的;
(五)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媒体曝光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漏报、谎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国家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销项)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公路工程为交工验收)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竣工销项复核,经复核同意后向项目受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竣工销项。
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竣工销项申请后,根据企业自评、监理机构复核、监督抽查情况等,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前,按照规定进行销项。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开展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全市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风险预警企业名单:
(一)未按规定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限期未改正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结果“不合格率”超过规定比例的;
(三)国家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奖励和惩戒)
对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工程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授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
对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项目评价结果“优良率”全市排名在规定比例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予以表彰,以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对列入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风险预警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通报。
参加国家、市、区级优质工程评选的项目,其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结果应当为“优良”。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有关情况,按照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市级建设、交通、水务、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手册,内容包括评价标准体系、操作流程等,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