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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7-03-22 10:22:56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施工质量标准化内容和重点工作)

  按照“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施工质量责任分解到作业人员,规范技术交底,强化材料监管,实施样板引路,实行施工重要影像资料留存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溯体系,推动工程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标准化。

  施工质量标准化的内容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如组织机构和职责,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分包管理,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等,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机构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以上有关人员应当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应当按照规定配带工作胸牌、持证上岗,依法依规履职。

  (二)负责人带班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并严格考核。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入应当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检查记录,留存检查工作影像记录,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存档备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三)质量责任承诺和铭牌

  1.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两书一牌”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

  2.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输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在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序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标明施工内容(某栋楼分项或子分部工程等)、班组名称、班组负责人姓名、作业内容及作业人员姓名、施工技术交底情况、施工单位验收人姓名、监理机构验收人姓名等,该铭牌(A4纸质版)作为施工、监理资料,由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存档,存档时间与隐蔽验收资料相同。

  (四)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施工技术交底或者作业指导工作。技术交底文件采用文字、图片相结合的可视化方式。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班前讲评台,结合项目的重点和难点等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项目管理、作业各层级的施工技术交底工作,交接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技术交底文件上签字。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建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样品留存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样品库,对建设、监理单位确认的样品封样存放,并在样品对应部位标明名称、规格、批次、产地、供货单位、使用部位、确认意见等,作为批量进场验收的依据。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按照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并设置标识牌。钢筋标识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规格、型号、批次、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进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责任人等内容,标识牌推荐尺寸为0. 8m×0.6m。其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标识牌可以参照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供货商等有关单位建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质量追溯。

  (六)样板示范引路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建立工程质量样板示范引路制度,根据工程的特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等方面的需要,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样板示范引路工作方案》,经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审核,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后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与特点、需制作样板的工序和部位、技术要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等。

  样板可采用图文样板、实物样板等形式,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同意后,方可用于技术交底、岗前培训,指导施工和质量验收。

  样板施工中,应当积极采用能够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先进工法以及精品细部做法,通过样板引路,有效推动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七)工程影像资料留存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建立工程影像资料留存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质量影像资料留存方案,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书面审核同意后实施。影像资料包括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和验收情况,特别是涉及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验收情况,以及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

  影像资料应当包含必要的文字说明,如编号、名称、内容、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资料责任人等内容。

  影像资料可以采用电子文档等形式,以单位工程作为归档单元,按分部、分项工程分类整理,由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存档,存档时间与隐蔽验收资料相同。

  (八)信息化建设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等。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该系统上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等工作。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

  2.市、区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工程项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鼓励企业在其他项目上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运用信息技术,进一步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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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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